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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闻来源:    2008-9-28 14:48:33   浏览次数:
 

 

 

山政办发〔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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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电报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政办发〔2008175号)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全区有石灰石、铁矿、花岗岩及红页岩等矿山44座,多数矿山安全基础薄弱,工艺技术落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随着矿产品价格上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仍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安全隐患较多,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8170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912日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问责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辖区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矿山安全。

二、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再利用活动。

(三)强化基础管理。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07]99号)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鲁安监明电〔200816号)和枣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枣庄市公安局、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枣安监发[2008]110号)文件的要求,逐矿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明确两个责任主体责任人,查清本辖区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木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强化评估治理措施。对现有尾矿库要组织专家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对坝体稳定性进行检测分析。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落实安全措施。

三、切实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要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抓紧治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事故;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实行隐患治理分级负责,加强重点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所有非煤矿山在九、十月之内都要组织一次安全应急停产撤人演练,煤矿企业要在上次组织演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停产撤人方案。安监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指挥演练。

四、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化采矿秩序整顿。安监、国土资源和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关闭之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严肃查处,严防死灰复燃。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所有矿山企业要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要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防爆破和冒顶片帮事故;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摸清采空区、废弃井积水以及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导水构造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防火灾、排水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安监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尽快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

五、坚决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督促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要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要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

(二)大力推行先进实用安全生产技术。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运行情况的监测监控,加强露天高陡边坡的管理和监测;推广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按设计正规开采,切实保证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煤矿企业和有关乡镇、部门要认真贯彻今年召开的两次安全会议精神,加大“一通三防”和防治水治理力度,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要求,逐一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和责任部门,确保监管到位。

(一)落实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职责

1、区安监局要加强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和生产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以及采矿许可证失效的,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报请区政府对其依法实施关闭,并通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工商分局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

2、国土资源分局要加强对矿山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提高办矿门槛,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重要公路沿线等可视范围内露天开矿采石;安全距离不足300米的采石场不得办理采矿许可证;加大对非法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乱挖滥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区政府作出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

3、区公安分局要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对无证非法开采和证照不全的非煤矿山企业,严禁供应爆炸物品,对私购炸药的加大打击力度;对决定实施关闭的非煤矿山,停止供应爆炸物品,并依法暂扣、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停产整顿期间确需使用火工品整改隐患的非煤矿山,限量供应爆炸物品。

4、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落实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职责

1、区安监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的生产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按管理权限提请区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2、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土地使用证的违法尾矿库。

3、区发改局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4、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5、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矿山    通知

抄送: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925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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