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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使用须知

 

一、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二、《婚育证明》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办理。

三、申领《婚育证明》应填写《办理<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四)签定《流动人口管理合同》

(五)发证机关在街道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及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申请人计划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

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五、发证机关应按省计生委要求,免费发给《婚育证明》,从2005年元月1日执行。

六、《婚育证明》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有效。

七、《婚育证明》有效使用期限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换领新的《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

《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即使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九、持证人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验证机关)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凭证享受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服务。

     验证机关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将查验结果在“查验记录栏”予以记录并盖章,对其中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查验应当将《婚育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退还本人。

十、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劳动、工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定期查验所辖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

十一、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查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本人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

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应当对持证人的婚育变更情况在其《婚育证明》中如实记载,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在得知持证人婚育变更情况后,应当及时在管理档案中予以记录。

办理变更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换领新证。

十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应当责令限期补办并交验《婚育证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不校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十三、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公民认为符合办理《婚育证明》的条件,而发证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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