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轻便两轮、轻便三轮、普通两轮、偏三轮使用年限10年,延缓3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9年,延缓3年;
三轮汽车使用年限6年,延缓3年;
低速载货汽车使用年限9年,延缓3年;
非营运九座以下客车使用年限15年,延缓年限不限;
非营运九座以上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10年;
非出租营运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轻货、大货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微货、19下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不可延缓;
20座以上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延缓4年;
全挂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半挂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旅游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10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使用年限8年,延缓4年;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使用年限10年,根据车辆状况可适当延缓;
牵引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其它汽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