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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轻便两轮、轻便三轮、普通两轮、偏三轮使用年限10年,延缓3年;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9年,延缓3年;

三轮汽车使用年限6年,延缓3年;

低速载货汽车使用年限9年,延缓3年;

非营运九座以下客车使用年限15年,延缓年限不限;

非营运九座以上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10年;

非出租营运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轻货、大货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微货、19下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不可延缓;

20座以上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延缓4年;

全挂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半挂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旅游客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10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使用年限8年,延缓4年;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使用年限10年,根据车辆状况可适当延缓;

牵引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其它汽车使用年限10年,延缓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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