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 卫生监督所受理下列案件,并由卫生监督员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呈所长审批后立案: 1、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的。 (二)立案 案件受理后,由责任卫生监督员填写“立案报告”,经所长审核后签署意见。如情节复杂或属重大违法行为,应报卫生局集体讨论决定。 (三)调查取证 1、立案后,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专案调查,收集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2、调查完毕后,由承办卫生监督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交合议组合议。 (四)合议 调查终结后,由三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记录》。 (五)事先告知 合议后,由承办卫生监督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处罚决定(审批) 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认定,按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承办卫生监督员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长审批。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执行 1、由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的当事人,并索取“送达回证”。 2、告知被处罚的当事人应有的行政复议权、诉讼权及时限。 3.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 4、罚款由卫生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统一上缴国库。 5、对处罚决定不履行、逾期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的,由承办卫生监督员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所长复核、报局长批准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结案 卫生行政处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所长审核后,予以结案,并归档保存。
三、听证程序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公民500元、法人和组织20000元及以上)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卫生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二)卫生局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卫生局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为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各自出示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辩论,并可请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作证; (七)辨答后,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九)听证会结束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四、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卫生局的卫生执法行为不服,可在作出卫生执法行为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市卫生局或山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按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自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三天内,确定两名承办卫生监督员负责准备应诉材料。 2、在全面掌握和熟悉案情的情况下推荐合适的应诉人员。 3、自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初步完成答辩状及准备有关材料。 4、必要时,聘请律师出庭应诉或协助处理有关应诉事宜。 5、在法定期限内,答辩状经局长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