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一、参保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
二、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收缴,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进行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津贴: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流产的,按照规定生育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支付标准按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四、津贴标准: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下称医疗补助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企业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支付。
(一)顺产的生育医疗补助费600元,难产的(指剖腹产)生育医疗补助费1000元。
(二)计划内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或死胎的,按上述标准支付。
五、女职工生育产假期:
(一)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符合晚婚晚育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产假60天。
(三)女职工怀孕后(指有生育指标者)自然流产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流产,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六、办理程序: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带女职工的准生证、出生证、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和医院的收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生育待遇。
七、文件依据:《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枣政发[199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