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需申报材料:
1、企业要求变更的请示(有文题文号,市属企业抬头为杭州市外经贸局,区、(市)县企业先报当地外经贸局):
a、企业成立日期、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b、投资各方及其出资额、比例;
c、经营范围及规模;
d、目前生产、经营状况;
e、变更事项及变更前后的内容。
2、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a、 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重大事项决议须一致通过,参加人、签字人的合法性,人数、人员与董事会名单相符);
b、变更内容合法性。
3、变更前后相对应的具体条款;
4、批准证书正本和副本2(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7、企业设立时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含变更批件)。
8、企业在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变更后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一:股权变更材料
1、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2、新股东商业注册证明、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3、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4、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5、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资产评估结果出具的确认文件(中方涉及国有资产投资)。
附件二: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的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数额。
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3、营业执照副本。
4、自审批机关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仅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5、经3次公告后,提交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调低注册资本公告
的证明和债务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附件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报送材料
1、原董事会关于企业改组的决议。
2、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关于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3、原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4、发起人(包括但不限于原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协议。
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原外商投资企业最近连续3年的财务报告。
7、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8、发起人的资信证明。
9、可行性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