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提交材料:
1、申请开业报告(需注明所申请项目);
2、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职业指导员)三人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6、机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业务范围;
7、有不少于五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承办科室:劳动就业办公室
(六)投诉举报电话:0632-8823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