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山亭我的家
中共山亭区委山亭区人大山亭区人民政府山亭区政协中共山亭区纪委
 
 
住 房
交 通
医 疗
物 价
计 生
教 育
兵 役
社 保
工 商
税 务
丧 葬
通 讯
婚 姻
户 籍
出入境
残疾人
文化广电
人力资源
其 他
便民服务
列车时刻查询
天气预报
物流快递查询
万年历
移动话费查询
 
首页
> 服务大厅 > 面向企业 > 财税金融 > 办事指南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税务师事务所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三)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四)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一)当委托税务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二)被代理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代理期间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税务师事务所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三)税务代理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四)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主办 枣庄市山亭区信息中心承办

建议IE6.0以上 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网站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