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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

 

一、行政权力名称:劳动保障监察

二、法律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收费标准:  

四、承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五:责 人:宋燕明  

六、主管领导:武志兴  党组成员副局长   0632-8823504

七、办理条件和时限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服务承诺内容

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九、投诉举报渠道

来人、来信、来电、来函

十、联系电话0632-8823510   0632-8823505

十一、工作纪律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十二、责任追究:《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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