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设立和变更事业性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事业性收费标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全省范围内的收费,由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批。(二)市(地)范围内的收费,由市(地)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后,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收费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实行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的物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二)协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呈报职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呈报职权范围内的收费标准。
(二)办理条件:申请单位应提供申请报告及前3年帐簿,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上报
(三)收费依据:不收费
(四)承办机构:收费管理股
(五)承办人员:田健、宋欣芳
(六)主管领导:王文荣
(七)办理时限:在收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呈报。
(八)联系电话:8811022 (九)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初审流程:单位提出书面报告→部门审核→呈报上级物价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