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有偿服务收费。
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综[2004]16号
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2001]62号)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条件:
(三)收费标准:
1、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①1万元至10万元 (含10万元):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②10万元至20万元 (含20万元):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③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②条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2、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① 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按50元标准收取
②2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按150元标准收取
③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
3、委托方要求赴现场进行价格鉴证的,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委托方付。
(四)承办机构:价格认证中心
(五)承办人员:马桂虎、巩胜军
(六)主管领导:邵明城
(七)办理时限:价格鉴证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联系电话:8811022
(九)价格鉴证流程:由委托单位(个人)填写价格鉴证委托书→受理单位(个人)的价格鉴定委托,预收鉴定费→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收集→价格鉴证测算→整理价格鉴证工作底稿→撰写价格鉴定结论结论书(报告)→内部审议→作出价格鉴证结论→送达价格鉴证结论书,收取鉴定费→价格鉴证资料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