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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产价格鉴证
发布日期:2009-05-13浏览次数:字号:[ ]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有偿服务收费。

2、《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山东省财政厅 鲁财综[2004]16

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2001]62号)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条件:

(三)收费标准:

1、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万元至10万元 (10万元):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10万元至20万元 (20万元):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③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②条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2、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不超过2000(2000),50元标准收取

 

2000元至5000(5000),150元标准收取

5000元以上的,3%计算据实收取

3、委托方要求赴现场进行价格鉴证的,所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委托方付。

(四)承办机构:价格认证中心

(五)承办人员:马桂虎、巩胜军

(六)主管领导:邵明城

(七)办理时限:价格鉴证自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联系电话:8811022

(九)价格鉴证流程:由委托单位(个人)填写价格鉴证委托书受理单位(个人)的价格鉴定委托,预收鉴定费现场勘验市场调查和资料收集价格鉴证测算整理价格鉴证工作底稿撰写价格鉴定结论结论书(报告)内部审议作出价格鉴证结论送达价格鉴证结论书,收取鉴定费价格鉴证资料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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