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革委42号令)第四条:成本监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二)办理条件:
1、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2、实行定调价监审的,5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承办机构:价格成本监审股
(五)承办人员:陈其云、田健
(六)主管领导:王文荣
(七)办理时限:5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八)联系电话:8811022 (九)价格成本监审流程:被监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成立监审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补充资料→实地监审→审核、测算定价成本→征求意见→出具监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