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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办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法律依据

 

1、《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无《收费许可证》的,不得进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被撤销的,其《收费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作废。

2、《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第三条:《收费许可证》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制定样式,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印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3、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财综字[1999]106号文件):一、鉴于你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委在核发《收费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其中《收费许可证》正本的收费标准为每份10元,副本每份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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