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二.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
三、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3、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证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目录;安全设施和标志配备情况说明。
四、办结时限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办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