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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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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1.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以下方面的扩大保护:(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对“著名商标”的扩大保护。(1)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生产相同或近似产品的企业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著名商标的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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