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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受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受理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受理范围:双方或一方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只有一个子女(生子女或养子女)且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内,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丧偶、离婚者可以单独申领。

受理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1)居民身份证;(2)户口证明;(3)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只有并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4)填写全省统一格式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

    2、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免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并载明不服该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送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其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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