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政发[2009]16号
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区就业的影响已逐步显现,企业用工需求下降,新增就业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为稳定全区就业形势,根据《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09]13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扶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稳定就业岗位作为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综合运用各项扶持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正常运转,稳定现有就业岗位。
(一)鼓励引导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一是对经济效益下降或停工限产的企业,允许采取灵活工作时间、安排职工培训、轮岗或待岗等方式,与职工协商降低劳动报酬;特别困难的企业,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待岗人员,经平等协商后可以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二是对确需裁员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减人员安置方案,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做好人员安置、社会保险接续、失业保险申报和再就业培训等工作。三是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时间截至2009年12月31日。四是对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岗位,避免规模性裁员的,培训所需资金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拨付。
(二)积极减轻企业负担。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措施,降低困难企业用人成本,稳定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在2009年内,制定缓缴计划,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险费,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待其生产经营正常时予以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2009年,全区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费率。
(三)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支持企业充分吸纳就业。对吸纳属于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对象的各类经济实体,按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各类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按《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08]51号)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人均不高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提供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2008年12月后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凡补贴期限于2009年到期的,补贴期限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对2008年12月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原就业困难对象的,补贴期限暂定顺延至2009年12月31日。
(四)加强失业调控。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调控预案,控制失业人数。一是严格规范裁员行为。对于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或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企业,企业裁员方案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二是建立失业动态监测制度。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在用工较大的煤炭、纺织、建材、商贸等行业、企业,建立联系制度,进行重点监测。三是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金支出范围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多渠道扩大就业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快经济发展作为扩大就业的根本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积极增加就业。
(一)充分发挥扩大内需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各乡镇(街道)要把扩大就业与扩大内需、招商引资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进,掌握新建项目的规模、用工需求,为项目提供招聘、培训等就业服务。
(二)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三)充分发挥服务业吸纳就业的优势。积极开辟具有增长潜力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服务业新领域和新门路,重点发展金融保险、信息通信、中介咨询、运输、广告等生产性服务岗位,引导和支持物流、专业市场、农业技术推广、农用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等服务业发展。注重商业与文化、旅游的结合,健全“吃、住、行、游、购、娱”一体化服务体系,鼓励发展旅游咨询、规划设计、广告营销等,通过更多地开发旅游新产品增加就业岗位。充分利用优势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扶持发展仓储物流、信息服务、技术辅导等配套体系,扩大就业。
(四)拓展社区和公益性岗位就业渠道。健全社区便民服务网点,依托街道和社区开发餐饮、家政、保洁等社区就业岗位,鼓励通过拓展社区经营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和社区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公益性岗位安排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的,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期满后,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适当延长。
三、以创业带动就业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要求,在市场准入、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贷款担保及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帮扶,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作用。
(一)放宽创业市场准入。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法律法规要求并征得物权相邻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加大创业资金支持力度。将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由过去的下岗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扩大到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个人贷款额度为3—5万元,贷款期限为2年;对按期归还贷款,仍有贷款需求的创业人员,可给予二次贷款;对合伙经营创业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以上贷款贴息政策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对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给予每人1200元的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并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加大创业服务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导专家库和创业指导中心。组织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实行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税费减免、创业孵化、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组织开展好小额贷款助推创业、工友创业、青春创业、巾帼创业和“民营创业带头人”活动,营造鼓励支持创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就业培训促进就业
把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
(一)组织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支持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实用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帮助其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帮助失业人员参加再就业培训,提升其再就业能力;组织引导军队退役人员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技能型人才;组织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加强技能劳动者储备。
(二)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把提高劳动者素质和适应市场竞争能力,作为提升人力资源质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环节,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等多种模式,加快培养重大项目实施、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急需的技术工人。
(三)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金对就业培训的扶持作用,引导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根据就业市场的需求,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建立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就业培训绩效考评机制,财政根据考评结果给予培训补贴。
五、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做好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等各类群体的就业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稳定就业。
(一)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到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骨干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落实好一村一名大学生、一所农村学校一名大学生、一个乡卫生院一名大学生“三个一工程”。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以未就业特别是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维护就业权益。
(二)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开展就业援助系列活动,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城乡“双零家庭”以及关停企业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集中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的援助服务,实现“双零家庭”动态消零。
(三)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工作。积极开展农民工与就业岗位对接活动,引导返乡农民工参与新农村建设,实现就地就业。加强劳务基地建设,开展劳务协作和劳务对接,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巩固现有劳务基地的基础上,再发展2—3个新的劳务基地,以扩大转移就业规模。对有求职意愿的返乡农民工,免费组织专场招聘和推介服务,积极帮助联系用工单位,尽快帮助其就业。对有一定资金和技术,有创业意愿的返乡农民工,要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提供各项创业服务和政策支持,鼓励其自主创业。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妥善处理裁员企业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依法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受理、调解或裁决,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优先执行。重点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提高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落实职业介绍补贴和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工作经费。组织开展就业服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活动,积极推进就业援助、就业培训、创业服务、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向基层延伸。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发展稳定大局。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重要目标,把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目标责任制度。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强化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措施,扎实开展就业服务。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事、农业、民经、工商、税务、物价、金融等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上级稳定就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各类就业先进典型,增强信心,团结互助,营造全社会关心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就业 意见
抄送: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2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