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及双拥工作
责任岗位:山亭区民政局双拥办公室
1、对城乡义务兵家属给予普遍优待。非农业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市政府当年规定的标准,年底一次性兑现,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年底一次兑现。
2、老复员军人定期补助、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残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革命伤残军人伤残抚恤,按规定及时发放。
3、及时办理革命烈士报批和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报批手续。
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
(1)伤残评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等413号令)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4]195号)
李学举部长签署第34号民政部令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2)伤残等级评定程序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在职残疾军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乡残疾军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县级医院的证明(原伤残部位的医疗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市民政局审核,经研究符合后,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4、积极开展双拥共建活动,巩固军政军民团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