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管
负责办理部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办理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确定山东省契税税率的通知》(鲁财农税字[199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办理程序:(1)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2)征收机关审核申报材料;(3)缴纳税款,填写完税凭证。
申报材料:
1、国有土地出让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A、耕地占用税完税证;B、土地评估价报告书;C、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书;D、征地补偿费用协议书;E、市政建设配套费、开垦费、土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凭证。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A、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B、拆迁补偿协议书;C、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评估价报告书》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房屋买卖合同书》、《房产估价报告书》
法定(承诺)办理时限:纳税人签订合同后10日内,到征收机关提供申报材料,缴纳契税。税款到账后,随到随办。
法定(承诺)收费标准:合同或成交价格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