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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征管
发布日期:2009-07-13浏览次数:字号:[ ]
 

耕地占用税征管

责办理部门: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办理对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程序:1、纳税人提供申报材料;2、征收机关审核申报材料;3、缴纳税款,填写完税凭证。

申报材料:1、占用耕地的政府批准文件;2、无政府批准文件且改变耕地用途,需提供真实的改变耕地用途的资料。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511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9号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8]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

法定(承诺)办理时限: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征收机关,提供申报材料,缴纳耕地占用税。税款到账后,随到随办。

法定(承诺)收费标准:一般农田30/,基本农田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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