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医鉴定服务指南 |
| 发布日期:2009-07-13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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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服务指南
一、鉴定的委托: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受理案件后24小时内开具《山东省公安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委托书》,当事人持《鉴定委托书》及时到公安机关法医鉴定部门鉴定,不得委托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鉴定的受理:
1、鉴定资料的审核。要核对鉴定委托单位或被鉴定人的委托手续、病历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加盖单位公章等。对鉴定材料或手续不全,应予以指明,请其补齐后再来鉴定,或者先做检查、记录,补齐材料后再出具鉴定。
2、要在收到委托当日起的24小时内,做出是否受理的明确答复,并告知可能需要的时间。一般鉴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疑难需要会诊的案件,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检验鉴定的业务流程:
受理、了解案情、活体检查拍照、审阅病历、确定是否进一步检查,制作鉴定文书。
山东省公安机关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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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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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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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活体检验 |
活体检查费 |
每人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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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费 |
每人次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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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会诊费 |
每人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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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尸体系统剖验费 |
具 |
600 |
高度腐败、传染病尸体加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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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血痕、精液、毛发检验 |
件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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