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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

 

1、负责办理的部门:综合审批科

2、办理对象:本市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3、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

4、办理程序:申请、受理、调查取证、做出工伤认定决定、送达。

5、法定办理时限:单位或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或1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提供材料完整的当场受理。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各方当事人。

6、承诺办理时限:依照法定时限办理

7、法定收费或处罚标准:不收费

8、承诺收费或处罚的最高标准:不收费

9、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名称和联系电话:劳动保障局办公室,电话:881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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