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火葬区内把遗体土葬的,由殡葬主管部门责成丧主限期火化,由国 土部门责成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2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2)在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私自出卖、转让墓穴的,由殡葬主管部门和国 土部门给买卖双方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3)在建立公墓的土葬改革区内,丧主把遗体埋葬在公墓以外的,由殡葬 主管部门会同国土部门处以每宗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限期将遗体迁 入公墓安葬,并恢复原来地貌。 (4)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棺木和丧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 其生产工具、材料、产品和全部销售收入,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 款。 (5)在火葬区为应当火葬的遗体出具土葬证明者,由所在单位追究其行政 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丧主把尸体运走土葬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其 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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