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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行政许可总时限:20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4.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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