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网吧)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指南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须知
审核项目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
审核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核程序:
一、受理
(一)申请设立,应持以下材料向公安局网监大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个人申请;
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文化部门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与互联网接入商(ISP)签定的接入协议(原件、复印件);
6、ISP提供的固定IP地址及证明;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结构拓扑图;
8、营业场所位置图、平面图;
9、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0、安全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变更地址应持以下材料向公安局网监大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个人申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
3、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与互联网接入商(ISP)签定的接入协议(原件、复印件);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络结构拓扑图;
7、营业场所位置图、平面图;
8、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安全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变更法人
应持以下材料向公安局网监大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个人申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
3、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5、与互联网接入商(ISP)签定的接入协议(原件、复印件);
6、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安全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变更企业名称
应持以下材料向公安局网监大队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1、个人申请;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原件);
3、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5、文化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6、与互联网接入商(ISP)签定的接入协议(原件、复印件);
7、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审核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对符合标准的,由现场审核人员将审核情况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报领导审定。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告知不符合具体内容,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再进行审核,仍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并将“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形成书面意见。
三、审定
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上填写审定意见。
四、发证
经审核合格的,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经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