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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发布日期:2009-07-15浏览次数:字号:[ ]
    为照顾残疾人、孤老、烈属、遭受严重自然灾害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法规,制定了有关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办法。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对象。可以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以下几类人员:(一)残疾人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界定为残疾,并取得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残疾人有效证件的个人。(二)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三)孤老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个人。(四)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减征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l、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减征: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待遇。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三、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属于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范围的个人,可由就职所在单位统一办理有关减征个人所得税事宜,其他人员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
  办理减税时,纳税人应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领取、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以下资料:1、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革命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孤老、残疾职工的有效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就职单位提供申请人的收入情况证明。3、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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