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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劳动就业扶持暂行规定

一、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各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每超比例安置一名城镇户口的残疾人就业,当年一次性奖励用人单位人民币5000元。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稳定就业的,必须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须提供残疾人证、就业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复印件、奖金申请书等资料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查验、备案。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残疾人本人见面核对,情况属实的,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批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进行岗位培训,为残疾人提供专用设备设施以及对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私营经营
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外地驻芝罘区、莱山区已按要求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单位干部、职工的未就业残疾子女,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无固定职业;有经营能力和经营场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经营困难的可以申请扶持资金。申请时,须填写“残疾人个体私营经营扶持资金申请表”,提供户口簿、残疾人身份证、残疾人证、营业执照副本、父母双方单位证明。经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根据其家庭收入状况及经营状况拟定初步扶持意见,报市残联和市财政局审批一次性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扶持资金,受扶持者今后若因经营需要变更工商登记或重新工商注册登记的,不再给予扶持。
三、资金来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本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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