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工作流程
(1)村民委员会的设立
镇人民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镇人民政府向山亭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并抄送山亭区民政局--→山亭区民政局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山亭区人民政府批复--→返回镇人民政府--→山亭区民政局报枣庄市民政局备案。
(2)居民委员会的设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山亭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并抄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开展调研,提出意见--→山亭区政府批复--→返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山亭区民政局报枣庄市民政局备案。
(3)村(居)民委员会设立需要递交的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请示;
村、居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一般包括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分配对象、处置时限等,方案由村、居民委员会依据集体资产处置办法拟定,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
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相关材料;
原村(居)民委员会四址界线和新成立的村(居)民委员会四址界线(并附示意图);
村(居)民委员会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总户数、已入住户数、村(居)民小组的划分、区域内各类公建配套设施情况等);
村(居)民委员会的办公情况(一般包括办公面积、社区群众活动室面积、青少年活动室面积、社区服务中心面积等,并附示意图,同时注明产权性质,如面积暂时没有达标,要附下一步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
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情况(一般包括拟定工作人员数量、人员性质、拟选举时间、党支部成立情况等);
其他。村(居)民委员会的撤销、规模调整参照以上方式进行。
以上材料均需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
3、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4、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