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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 18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 平
                财    长  谢旭人  商  务  部  部  长  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
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张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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