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4月实施
我市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实现全部覆盖
□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自参保当月缴纳至年满75周岁
□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上不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缴纳5年费用
□一次性全额缴费,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如果老人去世后个人账户上仍有剩余资金,允许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记者近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将我市城镇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并将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凡大连市辖区内取得我市城镇居民户籍累计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无社会养老保障老年居民,均可纳入本办法。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实现了我市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全部覆盖。
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老年居民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自愿参保,一次性全额缴费。其中: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下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自参保当月缴纳至年满75周岁;参保时年龄为70周岁以上不含70周岁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缴纳5年费用。个人缴费部分全额划入老年居民的个人账户。
老年居民自参保缴费次月起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养老保障待遇,每月从个人账户中扣除100元,个人账户用完后,由财政全额负担。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如果老人去世后个人账户上仍有剩余资金,允许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张文西记者邱小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