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政办发[2010]32号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山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的又一重要法规性文件,对于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该《办法》,严格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职权,规范了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建设项目的行为,规定了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对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依法行政;对于依法规范各类投资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对于依法制裁各种建设项目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投资建设单位一定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二、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办法》的重点内容和监督管理范围
《办法》包括总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一条。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分级监管,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投资建设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该《办法》把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列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并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程序后,方可组织总体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对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不予通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并对不按《办法》执行的,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规模、危险程度和事故状态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条明确规定,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要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审查: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1、地下和露天开采矿山以及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地质勘探(巷探)、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矿泉水、地热、卤水、采沙和砖瓦粘土建设项目只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08]2号)的规定执行。
2、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的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或库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项目
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建材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水泥、平板玻璃(玻纤)、建筑陶瓷项目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轻工项目
(1)新建和易地改、扩建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应当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在原厂区内进行的改、扩建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项目、其他新建和易地改、扩建项目只进行设立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3)在原厂区内进行的造纸、酒类制造、日用玻璃、食品加工及发酵、玻璃制造之外的其他改、扩建项目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六)其他建设项目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资管理规定在审批、核准、备案时需安监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学习,认真抓好《办法》的具体落实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和精神实质。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并组织好班子成员学习,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请专家讲解、研讨、座谈等形式把学习引向深入。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重要意义,熟悉《办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内容,掌握《办法》的精神实质,增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做到学法、懂法,依法行政。
(二)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建设部门要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情况,对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许可,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发改、经贸、外经贸等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对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得进行设计,投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上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审查意见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年检的重要依据。凡未经安全审查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发改、经贸、外经贸、工商等部门一律不得立项、施工、生产和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凡重点监管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无审查意见书的,供电部门不予办理报装和增容手续。各乡镇(街道)、区经开发区要督促本辖区新建、改扩建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办理安全审查手续,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
(三)要认真组织好生产经营单位抓好贯彻落实。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办法》执行的好坏关键在于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贯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办法》规定的重点监管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立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必须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审查;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修改的,应报安监部门备案,属于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办法》规定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建设 监督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