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政办发[2010]33号
关于印发山亭区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山城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山亭区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山亭区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认真落实枣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关于转发省四部门<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枣劳社发[2009]161号)精神,妥善解决全区遗留的国有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原则
坚持不设立个人帐户,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筹资和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政府补助为主,个人适当缴费等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权力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广覆盖的原则,以确保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条 参保人员
本办法所指退休人员,是指我区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国有关闭破产及区直集体困难企业尚未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筹资办法
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按每人2万元的标准进行筹集。以区政府筹集为主,积极争取上级补助,个人适当缴费等方式进行筹资。
(一)退休人员参保个人暂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每人每年缴纳大病救助金60元。今后的缴费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全区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及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破产企业在资产处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政策规定,从其国有资产或资产变现收入偿付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我区暂定一次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2万元,个人逐年缴纳大病救助金。
第四条 享受待遇
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享受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最高限额每年为4.2万元。所有退休人员每年缴纳60元大病救助金后,享受最高限额为每年15万元的大病救助待遇。其就诊、住院、转诊转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按照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办理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并填报《山亭区关闭破产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审批表》。
退休人员参保按照枣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由原企业主管部门或档案托管部门或本企业留守机构代办,将参保人员电子版及纸质花名册、保险费及有关材料汇总,报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审批后,到区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参保手续,发放《山亭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
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为退休人员办理参保登记,逾期再办理参保的,应补缴自2010年起个人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期间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下年度续保缴费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续保缴费组织工作。
第六条 明确职责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协调工作,区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缴、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基金审核及补助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并视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当年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区发改局、监察局负责全程监督检查,保证政策落实和基金安全完整。区经贸局、粮食局、供销社、服务业办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的参保组织工作。
第七条 附则
201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可按《枣庄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向上级政府申报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本办法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6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