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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亭区委   山亭区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奖惩规定(试行)

 

(2007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山亭实际,特制订本奖惩规定。
  第二条 奖励
  (一)奖励对象为在山亭区投资建设的工业企业及公益性、 第三产业、农业开发项目的项目工作组(对项目引荐人由项目工作组根据其贡献大小进行奖励)。
  (二)根据“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区级项目由区级财政给予奖励,乡镇(街道)项目由乡镇(街道)财政给予奖励。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该项目纳税之日起,按24个月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流通经营性项目,自该项目纳税之日起,按24个月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五)对引进水利、交通、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城建、环保等公益事业项目和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组工作情况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对引进资金的,年底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的项目工作组主要贡献人,授予“山亭区招商引资功臣”称号。
  (八)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的项目工作组主要贡献人,安排1名符合条件的亲属在事业单位就业;对国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的项目工作组主要贡献人,安排2名符合条件的亲属在事业单位就业。
  (九)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续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续建、扩建的流通经营性项目,自项目纳税之日起,扣除原企业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按24个月内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第三条 处罚
  (一)对已签订合同的工业项目,实行节点分段督办和考核。
  1、项目建设分为9个节点:(1)各类手续办理;(2)资金到位;(3)场地清障;(4)动工建设;(5)厂房建设;(6)附属设施建设;(7)设备订购和安装;(8)试生产;(9)生产。
  2、根据节点目标任务开展督促检查,对组织实施不力、进展不好,因项目工作组人为因素导致项目建设停滞不前,或造成损失的,实行责任追究制。
  3、对不能履行相关职责,造成项目序时进度落后两个节点的,给予通报,下发督办通知限期落实;落后三个以上节点的, 给予黄牌警告;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部完成节点目标任务的(含停工),责令项目工作组责任人离职专门抓项目建设。
  (二)对完不成年度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单位,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当年评选区级以上综合奖资格;对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区管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对连续三年完不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和区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予以组织调整。
  第四条 奖惩的组织和程序
  (一)区委、区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项工目建设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外经局、区经贸局、区民经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对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日常性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考核认定。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项目工作组应及时向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申报,由领导小组组织评估、审核、认定,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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