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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新形势,鼓励和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在山亭区投资兴业,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山亭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山亭区投资建设,并在山亭区依法纳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以及公益性、第三产业和农业开发项目。
  第三条 财政优惠政策
  (一)在山亭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8年内,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
  (二)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企业前三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平均基数后,新增部分享受第一款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
  (三)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商业、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自合同约定运营之日起8年内,年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四)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项目,自项目合同约定运营之日起8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投资人,用于扩大再生产。
  第四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除外)区及区级以下地方所得部分,8年内前3年免收,后5年减半征收。市及市级以上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限征收。
  (二)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且生产厂房达到两层以上,或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减半收取。
  (三)对实施城中村改造、安置本村村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人防费用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免费办理土地手续。
  (四)对新建项目收费实行审批备案制。
  第五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使用权以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为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从区存量土地中提供,或依法新征用地优先报批;土地出让金区级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扶持其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
  (三)对新办的社会公益事业和重点扶持的公路、桥梁、水利等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供地。建设规模在5000万元(科技、教育为3000万元)以上的,经批准,可按规定优先发展路桥沿线或指定区域内的经营性项目。
  第六条 对国家鼓励的项目,境外独资项目以及被确定为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区政府协调金融部门予以贷款支持。
  第七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数额特别巨大的重点工业、流通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境外独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八条 凡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明确至少1名县级领导干部具体帮助协调各种关系,解决实际困难。
  第九条 财政政策的兑现,年终由纳税人凭完税证明向区招商局申报,经税务部门认定并报区政府核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条 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本优惠政策更优惠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招商引资项目仍按原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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