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370406/2020-00044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区国资事务服务中心
- 成文时间:2020年08月31日
- 公文种类:
- 发文字号:无
解读: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亭区区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解 读:
山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亭区区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依据
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区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
国资监管机构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原则,以引导投资方向、规范决策程序、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包括:
1、研究和引导区属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对企业主业进行确认,支持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围绕主业进行投资;
2、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3、督促企业依据战略规划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并与财务预算进行衔接。
4、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5、建立企业投资事项报告制度和动态监测系统,对企业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
6、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包括投资决策、实施、评价等。
三、企业职责
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
(二)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
(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核;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
(六)按规定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四、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合理划分不同产权级次企业的投资职责和权限,制定分级分类投资管理规则。对所属企业的投资事项,通过派出的产权代表(股 东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规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投资监管动态监测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后评价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企业须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实施及调整、项目运营及后评价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动态监控和管理,并适时报送国资监管机构。
第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完善企业主业管理方式,对企业主业进行确认,经确认的主业作为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开展项目投资和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投资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国资监管机构建立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设定禁止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对于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对于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报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相关程序。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遵循投资原则,与财务预算相衔接,非主业投资占年度投资计划总额比重原则上不超过10%。列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应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第四章投资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严格规范投资项目实施程序,涉及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项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做好跟踪管理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关注项目是否按期推进、投资是否超预算、是否按期达产达效等,对出现的问 题及时妥善处置。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国资监管机 构报送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年度总结报 告。企业年报审计应将投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披露或出具专项报告。
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强化投资事前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合理安排股权投资项目的退出时点与方式。对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商业性投资项目积极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对具备条件的新上投资项目采取项目团队跟投、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实现项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合资合作及并购项目,企业应设置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强化对投资相关合同、协议及标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审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不得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第二十七条 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督促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专家对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企业。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除套期保值以外的金融衍生品、证券市场投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涉及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应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32号)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投资事项有关记录资料独立建档,作为企业的重要档案资产,严格规范投资事项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所属企业建立健全相应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