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2-00018
- 主题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1月20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1月20日
- 标 题:【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山亭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山亭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农药执法监督检查 | 农药生产经营者 | 农药产品质量、农药登记证及产品标签、农药告知和农药经营档案 |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216号)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7年12月8日农业部令9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 实行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将经营农药、兽药的名称、生产厂家、生产许可文号、登记证号等信息,告知销售区域内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
2 | 肥料执法监督检查 | 肥料生产经营者 | 肥料产品质量、肥料登记证、肥料标签等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32号)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
3 | 种子执法监督检查 | 种子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企业、制种基地 | 种子质量、标签、主要农作物审定情况、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品种真实性、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和生产经营档案等 | 《种子法》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等。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
4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种植户 | 对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的农产品开展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
实地抽样,对瓜菜果茶食用菌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进行随机风险监测,对问题农产品和问题地区进行监督抽查。 | 每年开展4次风险监测、4次监督抽查,2020年定量检测100批次,速测不低于1200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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