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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信息公开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事项 > 区直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索 引 号:3704063704060004/2022-00470
  • 主题分类:重要政策
  • 发布机构:山亭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时间:2022年07月0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7月02日
  • 标  题:转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八版)》的通知
  • 效力状态:有效

转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八版)》的通知

 

交运明电〔2022〕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部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有关要求,结合行业实际,修订形成了《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八版)》(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调整优化了运输组织管理措施,进一步明确了未发生本土疫情的地区客运服务全面正常运行、对低风险区人员和陆地边境口岸所在城市跨城出行乘客查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暂停高风险区和中风险区内运营服务等举措。

《指南》细化完善了道路水路客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汽车租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重点调整了消毒通风频次、人员防护用品配备要求,规范了清洁消毒、污染物清理作业要求,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相关要求;明确了发生本土疫情后,加强运输组织管理和消毒通风、按规定开展乘客等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强化措施;调整了开展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转运的防疫管理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效统筹客运领域疫情防控和行业稳定运行等工作,切实加大《指南》宣贯力度,督促指导相关经营者按照《指南》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如出现本土疫情,要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举措的基础上,落细落实各项防疫强化措施。此前印发的疫情防控相关文件中有关客运管控政策与《指南》不一致的,按《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铁路、民航、邮政领域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分区分级疫情防控要求,由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分别负责制修订。

交通运输部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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