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6/2022-00009
- 主题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山亭区住建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1月23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2年01月23日
- 标 题:【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山亭区住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山亭区住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山亭区住建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对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企业 |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4.22)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抽查比例10% 抽查频次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主要结构层现场检查与书式检查,非结构层采取书式检查。 (二)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三)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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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市政工程项目施工企业 |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1.30)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47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抽查比例10%抽查频次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主要结构层现场检查与书式检查,非结构层采取书式检查。 | |
3 | 对区批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 工程项目施工企业 | 是否存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
实地检查 | 抽查比例25%,一季度1次。 | |
4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对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权证办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省和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 |
实地核查 | 按10%比例抽查,每年1次。 | |
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情况、业绩及从业人员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 | 按10%比例抽查,每年1次。 | |
6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 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
实地核查 | 定向抽查每年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
7 | 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市直及县市区工程项目 | 一、建设单位:1.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做到人员齐全,有相应资格,按要求到位,并健全管理制度;2.办理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备案;3.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4.按规定缴纳建筑业养老保障金,或与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机构签订缴费协议;5.无违法发包行为;6.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 二、施工单位:1.所承担工程与本单位资质相符,项目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应与投标承诺或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一致,如有变更应履行批准手续;2.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备齐全,按要求达到“四统一”3.不转包、违法分包所承建工程项目,分包单位资质应符合要求且必须对分包单位承建过程中各环节进行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全部检查、综合检查全年不少于3次。 | |
8 | 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 工程项目 |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
1.《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4.22)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潍坊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组织实施。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抽查比例10% 抽查频次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其中,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阶段不少于1次。 (二)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三)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重新调整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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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施工企业 | 施工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 |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2.《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省内除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的企业抽查比例10%。 | |
10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行为记录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山东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3.《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有权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1 | 对认定技术与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督检查 |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生产企业 | 检查已认定的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达到相关性能指标。 |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 2.《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若认定过程中存在有异议的事项,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讨论后确定,以工作纪要的形式作为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将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作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手段,并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根据省厅工作安排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 | |
12 |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企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 | 对全市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办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 1.《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3年第16号)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年第252号)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3 | 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工程项目 |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2000.1.30)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 | 抽查比例10% ; 抽查频次的确定应根据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在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时,每阶段抽查次数应当不少于1次。其中,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1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装饰装修阶段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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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工程监理资质监督检查 | 监理企业 | 对工程监理资质进行考核、审验,以及企业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执业人员注册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 |
实地核查 | 按照省建设厅要求,每年定向抽查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0%。 | |
15 | 供热服务质量检查 | 供热企业 | 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情况 |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 实地核查抽查 | 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 | |
16 | 燃气行业安全检查 | 燃气企业 | 安全生产管理运行情况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1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抽查 | 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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