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9068 | 主题分类 | 教育 |
成文日期 | 2017-08-07 | 发布日期 | 2017-08-07 |
发文机关 | 区教体局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教发〔2017〕53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山亭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山亭区各级各类学校(园)教师
师德失范追究办法》的通知
山教发[2017]53号
各镇街教委、中学,区直及民办各学校(园),特教学校:
现将《山亭区各级各类学校(园)教师师德失范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亭区教育局
2017年8月7日
山亭区各级各类学校(园)教师
师德失范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山东省政府《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山亭区内的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以及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违反师德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合理适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对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包括组织措施和纪律处分。组织措施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学习、解除聘用合同等;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以下简称降级)、撤销行政职务(以下简称撤职)、开除等。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学习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一)工作日午间饮酒,工作时间干私事,搓麻将、打扑克、炒股、玩电脑游戏、看网络视频、网上购物等干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或早退,有课堂上接打手机、吸烟等行为,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三)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
(四)不按照学生身高或小组循环原则等因素违背教育规律排座次的;
(五)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或要求家长办私事的;
(六)以获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及时批改学生作业,不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的;
(八)语言举止不文明,衣着不得体,有与教师身份不相符的行为或表现的;
(九)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措施不落实, 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教学事故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三)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四)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五)在考核、考试、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聘用合同或开除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二)擅自停课、随意放假的;
(三)巧立名目乱收费,或不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允许在校外兼课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五)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内等场所,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特别是教育干部、教师间发生矛盾冲突,严重扰乱工作秩序,给对方或学校造成严重后果,致使所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品行不良,侵害学生,影响恶劣的;
(二)参与有偿办班补课、从事有偿家教的;
(三)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宣传、从事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九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拒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一年内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累计一月以上,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工作岗位的;
(四)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第十条 违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进行处理,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师德的其它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师德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应予以追缴或清退。
第十三条违反师德行为受到处理的,在受处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受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学习处理,及警告处分的,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待岗学习,期限为3个月,待岗期间按基本工资计发生活费。受到记过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降级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聘用合同的,自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以上除对直接责任人处分外,视情形及社会影响,还要追究所在单位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受降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级处分、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受到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的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有关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亭区教育局
2017年8月7日
文件文字版:
山教发〔2017〕53号 关于印发《山亭区各级各类学校(园)教师师德失范追究办法》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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