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9075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成文日期 | 2017-11-06 | 发布日期 | 2017-11-06 |
发文机关 | 店子镇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店政发〔2017〕49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店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店子镇2018年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一票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店政发〔2017〕49号
各办事处、村,镇直有关部门:
《店子镇2018年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一票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店子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店子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店子镇2018年居民养老、医疗保险
一票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合基层社会保险经办内容,规范经办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居民参保缴费,巩固深化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全覆盖成果,根据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决定在全镇开展2018年度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费“集中、一票征缴”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分类推进、区别对待”原则,开展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费“集中、一票征缴”工作,分步骤、分批次、分人员类别,深入推进基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整合。
二、任务目标
开展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费征收经办整合,进一步提高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覆盖率,优化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升经办效率,方便居民便捷、高效参保缴费,实现参保居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目标。具体目标如下:
1、居民医疗保险:应保尽保。
2、居民养老保险:45-59周岁人员实行养老、医疗保险费“集中、一票征缴”,参保缴费率达到100%;鼓励引导16-44岁的参保人员养老、医疗保险费一票缴纳,参保缴费率达到60%以上。
三、参保对象和范围
具有店子镇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我镇区域内长期居住且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区户籍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技师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区户籍学生,也可参加。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须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四、资金筹集
(一)个人缴费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标准为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缴费困难群体。对重度(一级、二级)残疾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区财政为其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和300元的,每人补贴30元;缴费档次为500元和600元的,每人补贴60元;缴费档次为800元和1000元的,每人补贴65元;缴费档次为1500元和2000元的,每人补贴70元;缴费档次为2500元和3000元的,每人补贴75元;缴费档次为4000元和5000元的,每人补贴80元。
居民医疗保险: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待遇享受从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人群参保享受减免政策,减免的部分由区财政代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80周岁以上老人(1937年12月31日前出生),名单由扶贫办、民政、残联、老龄办等部门提供。年满70—79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且未领取老龄补贴的)老年人缴20元,年满60—69周岁(1948年1月1日至1957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老年人缴纳90元。
(二)集中征缴时间
2017年10月—12月。超过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资金在内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缴费期满3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三)集中征缴方式
1、居民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全员参加(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集中缴费期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负责收缴,12月10日前完成集中收缴工作。零星缴费期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街人社所缴纳。
2、符合代缴条件的居民,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代缴。
3、有条件的居民家庭成员,可以通过枣庄市人社局网站互联网缴费系统自助登记缴费,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4、享受减免政策的人员缴费须到村居办理,在网上缴费不享受减免政策。
(四)参保缴费流程
1、新参保登记时应携带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填写《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村居协办员在检查材料齐全后,按照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和所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收取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开具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原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人员,引导续保并鼓励补缴中断年度的居民养老保险费。
2、村居协办员在《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将上年度的缴费情况予以公示,并请缴费人员核对相关信息,当天将收缴的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费分别存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的基金收入账户。待本村居全部征缴工作结束后,村居协办员持银行缴费凭证、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底联到镇街人社所对账并签字确认。
3、镇人社所及时指导各村居开展养老、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对村居协办员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按协办员填报的参保居民参保缴费信息录入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引导有条件的村居直接使用信息系统;同时根据银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养老、医疗保险费收缴金额及到账金额,填写《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上报区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录入结束后开具财政往来收据。
4、区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归集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将个人缴纳的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及时转入基金财政专户;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镇街人社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核实无误后,确认镇街人社所在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上传的参保居民参保缴费单据。
5、待上传系统结束后,村级将本年度核定后的参保居民缴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工作分工
各办事处、村:负责做好各村的宣传、收缴及信息录入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横幅、宣传单、村居喇叭、村居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开展筹资宣传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做好《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和枣庄市居民社会保险费收据的领取、发放、回收,资金收缴以及核对参保信息录入工作;及时将扶贫办、民政、残联、老龄办等部门提供的资助名单给予公示;筹资结束后将剩余未使用的票据及时移交区社保经办机构。
人社所:负责印制各类表格及发放居民养老、医疗保险费一票征缴专用收据;定期调度各村的参保缴费进度并上报镇政府和区人社局;监督各村征缴和办理未成年居民参保工作;复核参保信息、资金、表格。
财政所:负责与上级财政部门联系,及时安排拨付居民参保工作经费和居民养老、医疗筹资配套资金;审核和及时拨付资助筹资资金,避免多重身份居民重复资助;督促各村将所筹集的参保资金按期缴入居民养老、医疗基金专户。
扶贫办:负责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名单。
民政办:负责及时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名单,每月5日前将死亡人员信息通报到同级人社部门。
残联:负责及时提供重度残疾人人员名单。
老龄办:负责及时提供80周岁以上老人、70—79周岁且未领取老龄补贴人员名单。
派出所:负责及时提供户籍信息、死亡销户人员信息。
宣传报道站:负责做好居民养老、医疗“一票征缴”宣传工作,定期播放《山亭区2018年度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一票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和政策问答等宣传材料。
纪委、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征缴全程,严查截留、挪用社保金、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违法现象。
六、实施步骤
(一)筹资准备阶段(10月19日—11月6日)。召开店子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一票征缴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一票征缴工作。动员广大群众,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一票征缴政策和意义,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缴费阶段(11月7日-12月10日)。全面开展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扶贫办、民政、残联、老龄办等部门应于11月15日前将代缴居民名单报送至人社所,便于及时录入,避免重复缴费。严禁通过个人存款账户归集居民个人缴费,严禁在征缴中出现垫资缴费、滞留资金和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做到钱表相符。
(三)信息录入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人社所坚持“先缴费后录入”原则,逐一录入已缴费的参保居民信息,未缴费或资金未到账的不予录入,并视为未参保。每周定期统计系统中普通参保居民、受资助特殊居民的人数和金额,确保收、录、钱一一对应;将已录入的参保筹资资金分别缴至区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七、工作要求
全镇有关部门要围绕任务目标,按时间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充分宣传发动,调动广大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办事处、村要充分认识开展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一票征缴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向镇人社所报送参保进度、基金筹集等工作进展情况。镇督查办、人社所要定期指导和督查各办事处、村筹资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确保圆满完成全镇2018年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筹资任务。
附:任务分配表
文件文字版:
店政发〔2017〕49号 关于印发《店子镇2018年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一票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doc文件PDF版:
店政发〔2017〕49号 关于印发《店子镇2018年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一票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