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1364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18-02-23 | 发布日期 | 2018-02-23 |
发文机关 | 桑村镇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桑政发〔2018〕44号 | 有效性 | 失效 |
桑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桑村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试行办法》的通知
桑政发〔2018〕44号
各办事处、村(居),镇直部门: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鲁担-惠农贷”试点工作,规范建档立卡操作,根据《山亭区“鲁担-惠农贷”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桑村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试行办法》,并下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桑村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日
桑村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建档立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鲁担·惠农贷”试点工作,规范建档立卡操作,根据《山亭区“鲁担·惠农贷”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鲁担·惠农贷”建档立卡的对象,是指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同时,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以下统称“经营主体”)。
第三条 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在桑村镇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协作、上下联动、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镇经管站牵头负责全镇建档立卡工作,镇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农机站、水利站、财政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镇政府分管农业副镇长按要求组织好本镇内经营主体建档立卡工作。
各村委会按要求组织好本村经营主体信息的调查摸底、公示、初审以及摸底信息的上报工作。
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驻枣庄市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会同有关方面负责建档立卡业务培训、业务指导,以及牵头会同农业、财政等部门对举报信息进行核查。
合作银行协助做好建档立卡业务培训、业务指导,联合办事处完成项目尽调工作,按要求查询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二章 组织部署
第五条镇经管站协调镇畜牧兽医站、林业站、农机站、水利站、财政所等相关部门,以及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收集整理形成全镇经营主体大名单。
第六条镇经管站会同办事处制定并发布经营主体档案、信息卡编号规则,对经营主体统一编制序号。经营主体序号格式暂定为:乡镇序号+村序号+经营主体序号,其中,经营主体序号为四位,其他序号为两位。乡镇序号由山亭区经管局确定,村序号由乡镇政府确定,经营主体序号由村委会确定。以后根据上级要求和规定,再增加市序号和区序号。
第七条 办事处会同桑村镇经管站、合作银行,组织对镇有关部门、财政所进行建档立卡培训。
第八条镇经管站负责将摸底任务分解到各行政村,并向各行政村发放《山亭区桑村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见附件1)、《担保贷款告知书》(见附件2)。
第九条镇政府负责组织本镇内各村委负责人及部分经营主体代表召开摸底动员会,宣传“鲁担·惠农贷”政策要求和工作内容,配合办事处组织讲解摸底工作方法、流程和要求,明确镇有关部门和各村职责。
第十条各村委会组织召开本村范围内的经营主体会议,部署具体的调查摸底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发放《担保贷款告知书》,帮助填写《山亭区桑村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一式三联)。
第三章 摸底建档
第十一条各村委会对经营主体填报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有关信息进行审核,编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情况公示》(见附件3)在本村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并公布镇政府、办事处举报电话,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有异议的,办事处应会同镇经管站、镇政府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村委会应将审核确认的全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经村委会主任等领导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授权书报桑村镇政府。
第十三条镇政府分管农业副镇长组织经管站、财政所对各村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对各村报送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进行审核,发现填写不清、情况不全、与掌握情况不符的,应要求村委会补报或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镇政府分管农业副镇长组织经管站、财政所对本镇内经营主体信息进行公示(见附件3),公示期限为3-5天。公示有异议的,办事处应会同镇经管站、镇政府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镇政府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一联存档,并结合日常掌握情况,按以下标准对经营主体进行信用级别初步分类并建档立卡:
(一)信贷备选类:
(1)诚信基础较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曾经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非主观恶意所致;公示中未收到社会举报或经核查举报信息不实。
(2)在镇内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基本符合适度规模经营参考标准(见附件4)。
(3)主营业务突出,并保持稳定。
(4)有一年以上生产经营经验。
(5)有偿还贷款能力。
(6)有贷款需求,且申请贷款额度符合《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的有关要求。
(二)重点培育类:
诚信基础较好,但生产经营规模、经验等方面还有一些缺陷;暂时无贷款需求,或者贷款需求超出规定范围;涉及法律诉讼纠纷尚未解决。此类客户通过后期不断发展,完善生产发展条件后可进入信贷备选类。
(三)信用不良类:
有恶意逃废债务、拖欠税费等信用不良记录;有受到司法处罚、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被举报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经核查属实的。
第十六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初步分类的经营主体名单分别汇总,形成《桑村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清单》(见附件5),经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原件一式三联报区经管局。
第十七条区经管局协调有关部门对镇政府上报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信息审查核实,发现信息失实的,应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重新上报。对经审查核实的全部经营主体信息进行汇总,填写《山亭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清单》(附件6),经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办事处,并附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原件一式一联。区经管局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一联存档,并做好全区经营主体信息建档工作。
分类建库
第十八条 办事处根据《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信息和镇初步分类情况,对经营主体进行信用级别再分类,编制经营主体信息卡(见附件7)。
第十九条办事处将“信贷备选类”经营主体编列《尽调项目登记表》(见附件8),并会商合作银行确定尽调项目名单,以镇为单位联合开展尽职调查。桑村镇镇政府、各村委会和各经营主体应积极配合做好尽调工作。
办事处联合合作银行完成尽调,并形成尽调报告。尽调时,经营主体签署查询征信授权书,合作银行查询其信用信息并将查询到的经营主体信用报告打印后送办事处。
第二十条办事处按照“一户一档”原则为每位经营主体建档。经营主体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主体信息卡及其说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摸底表》原件,经营主体信用报告,以及尽调报告资料、历次保后(贷后)报告资料。经营主体档案包括内容一致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条件成熟时,电子版可附加相应的录音、录像信息。
第二十一条桑村镇镇政府应对本镇内经营主体进行持续跟踪,实时更新镇经营主体档案信息,同时将信息变更情况及时告知镇经管站、区经管局和办事处。合作银行应将经营主体信用报告、尽职调查信息、贷后管理信息与办事处进行共享。办事处应根据以上信息,以及自行尽调信息、保后管理信息等,及时变更全市经营主体信息库信息。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应成立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领导。镇经管站抽调政治业务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组建专门工作班子,有关部门单位也应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齐心协力抓好建档立卡工作。
建档立卡工作,由镇经管站联合财政所组织村委会完成。镇经管站和财政所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对本镇内经营主体的后续跟踪和指导工作。
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本村调查摸底和建档立卡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具体组织本村经营主体调查摸底和信息核实工作。
第二十三条 镇经管站应制定建档立卡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确定时间表,确保各环节相互衔接、配合流畅,高质量完成建档立卡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亭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农担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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