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1376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
发文机关 | 区民政局 | 关键词 | 无 |
发文字号 | 山民字〔2021〕4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大排查工作方案
山民字〔2021〕49号
为准确掌握我区民政领域各项社会救助政策执行情况,提高政策落实精准度,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提升救助管理与服务水平。确保以精准救助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经研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大排查工作。
一、总体要求
准确把握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功能定位,对我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对享受政策的人员逐人逐户掌握情况,确保政策红利惠及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
二、排查范围
对全区农村低保、孤儿、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存有疑议的特困人员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复核。
三、排查重点
1、排查低保户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变化情况。
2、排查特困人员中是否存在残疾等级或年龄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况,照料护理人义务履行情况。
3、重点了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家庭情况、监护人信息真实性及义务履行情况。
4、群众反映强烈或信访隐患突出的问题。
5、其他需要排查的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经济核对阶段(7月初至7月中旬)
各镇街将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低保对象等,集中报民政局并委托省、市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
全面排查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中旬)
各镇街民政办工作人员会同村居,逐村对享受上述政策的人员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填写《山亭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排查表》(见附件3)。《排查表》需至少一名镇街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一名村居两委成员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督导检查阶段(8月中旬至8月底)
该阶段工作分两个环节开展,一是组织各镇街进行互查,二是区民政局组织人员对各镇街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享受政策的人员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四)问题整改阶段(贯穿排查工作全过程)
对排查出的各类问题,要第一时间建立台账(参考附件4),并经镇街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后统一上报区民政局。同时要聚焦问题整改,对能够及时整改的要做到立知立改;对涉及扶贫领域的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根据上级指示和扶贫领域新政策、新要求,进行整改。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各镇街要站在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实现好、维护好、落实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强化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高度重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精准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充分认识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排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
(二)要坚持问题导向。要以发现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全面开展排查。把发现问题、梳理问题、研究问题、作为检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力争通过排查全面掌握各项政策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精准、不合规的问题,确保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问题准。
(三)要坚持责任担当。全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要以对自己、对同行、对工作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开展好排查工作。严格按照各项社会救助政策规定衡量落实情况,在问题面前坚守原则,确保排查工作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排查结果精准、精确。
(四)要坚持统筹兼顾。各镇街要统筹安排排查工作和正常业务开展,合理调配工作力量,确保两手抓、两不误。同时要强化对排查工作的后期保障力度,在车辆使用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排查工作高效完成,取得预期效果。
附:1、山亭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2、排查工作重点关注内容
3、山亭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排查表
4、山亭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排查工作台账(模板)
山亭区民政局
2021年7月7日
附件1:
山亭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
大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 毅 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王 斌区民政局党组副书记、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孙延生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颜 涛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苗 艳 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立强 山城街道民政办主任
杨秀武 西集镇民政办主任
王 硕 桑村镇民政办主任
孟凡跃 城头镇民政办主任
赵启洲 冯卯镇民政办主任
张广胜 店子镇民政办主任
张裕锦 水泉镇民政办主任
齐加友 徐庄镇民政办主任
陈 涛 北庄镇民政办主任
罗贤平 凫城镇民政办主任
赵 芳 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儿童
福利岗主管
高 波 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社会
救助办公室主管
王 敏 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社会
救助办公室科员
张 艳 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社会
救助办公室科员
附件2:
排查工作重点关注内容
城乡低保方面:
《枣庄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认定为低保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
(八)其他不得享受低保的相关情形。
第十三条 :
申请人家庭可以拥有维持家庭成员生产、生活所必需的家庭财产。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本市低保标准2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三)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 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第三十六条 :
低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出停止救助的决定,发放《停止枣庄市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的;
(二)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三)拒绝配合对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的;
(四)在救助期间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的;
(五)存在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
(六)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
特困人员方面: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有子女享受政策的情况;
自理能力是否与评估结果相符;
3、照料护理人是否定期履行义务。
儿童政策方面:
1、关注是否存在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享受儿童政策的情况;
关注儿童残疾等级、疾病、罕见病是否符合政策,父母残疾等级是否符合要求;
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是否属实,监护义务履行情况。
附件3:
山亭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排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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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村(居): |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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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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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人口 |
纳入保障时间 |
是否系贫困户 |
□是 □否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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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 |
纳入保障原因(打√) |
□因重病 □因重残 □因重灾 □因子女上学 □因单亲贫困 □因抚养多个子女致贫 □因年老或年幼,无赡(扶、抚)养人或有赡(扶、抚)养人但无经济能力 □其他情形(具体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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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家庭收入情况 |
参加工作( )人,务工( )人,就学( )人,务农( )人, 收入 元 |
是否存在财政供养人员情况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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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与村(居)两委成员 是否近亲属关系: □是 □否 |
村(居)干部姓名:担任的职务:与户主的关系: |
财产情况 |
本人或赡(扶、抚)养人拥有:□家用汽车 □货车□大型农机 □冰箱 □彩电 □电脑 □空调 □豪华家具 □普通住房 □高档住房 □2套以上住房 □拥有门面、店铺 □开公司、办企业 □炒股或其它投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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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 |
残疾等级 |
子女情况 |
收入情况 及劳动能力 |
照料护理人及义务履行情况 |
姓名: 联系方式: 是否定期照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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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政策 |
孤儿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困境儿童 □ |
父母情况: |
监护人 情况 |
姓名: 联系方式: 监护义务履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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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情况 |
□大病 □重残 □罕见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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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意见(打√) |
□无异常情况 |
公示情况 |
□已公示 □未公示 |
其他需要 记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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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签字): |
被调查人(签字或手印): |
附件4:
山亭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排查工作台账(模板)
镇街: 日期:
序号 |
村居 |
享受政策 人员姓名 |
享受 政策类别 |
是否 贫困户 |
存在的问题 |
整改情况 |
备注 |
镇街分管负责人签字:
文件文字版:
山民字〔2021〕49号山亭区民政领域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大排查工作方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