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9461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
发文机关 | 区应急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应急发〔2021〕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全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应急发〔2021〕52号
各镇(街)应急办,局有关股室、局属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提升全区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省应急厅《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应急函〔2021〕81号),枣庄市应急管理局(枣应急函字〔2021〕14号)部署要求,现将《全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枣庄市山亭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全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为全面提升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高质量发展,结合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鲁应急发〔2021〕7号)、枣庄市应急管理局(枣应急函字〔2021〕14号)、枣庄市安委会《国家矿山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导调研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分工方案》(枣安发〔2021〕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持严格准入与淘汰落后、创新安全科技与推广先进技术装备、提高人员素质与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专项整治与重大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与监管能力建设“五个结合”,不断提升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实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矿山生产开发秩序明显改善,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山的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升,监管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全区非煤矿山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大为提高。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
1.整合优化生产系统,全面消除相互开采存在风险隐患、互联互通的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矿山,实现一个采矿证范围内原则上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不同开采主体相邻地下矿山之间必须留设不少于50米的永久保安矿(岩)柱。
2.大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山东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监督尾矿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设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尾矿库销号主体责任,并及时依法进行销号。
3.认真做好关闭退出工作,对于列入“关闭一批”的非煤矿山,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关闭措施,及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矿山相关各类文件资料图纸进行封存,建立“一矿一档”。
(二)严格安全准入标准。
1.严格矿山生产规模,新批准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出让地下非煤开采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建设规模,铁矿必须达到45万吨/年、露天开采水泥用石灰岩矿山必须达到100万吨/年且服务年限达到10年以上。
2.严格安全设施设计,按照“一个矿体原则上设置一个矿权”要求推动合理设置矿权,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矿产勘查资料必须达到勘探程度,一个采矿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
3.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设计工程进度施工,未如期完成建设的,原则上一律不予延期。确需延期的必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且只能延期一次并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
4.地下矿山必须对充填采矿法进行论证并优先采用尾矿充填,严格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安全技术条件,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非金属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
5.新建四、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有居民区、村庄、学校、工厂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
(三)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要建立矿山企业实际控制人联系清单,确保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地下矿山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10次。
2.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各1名,并具有采矿或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必须具有机电相关专业学历;每个矿山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
3.矿山采掘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必须具有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每个项目部必须至少配备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采矿、机电、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项目部上级法人单位派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初中或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推广使用风险告知卡,在告知卡中载明从业人员信息,明确岗位风险和避险措施。
5.矿山只能有一个采掘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爆破作业单位除外);外包采掘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必须由发包方全额保障,单独列支记账,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并在外包工程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6.全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形成排查治理报告并签字备查;每月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分析评价,形成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绘制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有针对性地制定管控措施,严格实施风险分级动态管控,根据内外部条件变化,及时动态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7.矿山现场必须有与生产实际相符的纸质现状图,现状图应至少每2个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现状图必须包括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纵投影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与相邻采区或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开拓系统纵投影图和中段平面图上应正确标记采空区和废弃井巷;井上、井下对照图上应正确标记地表塌陷区和开采错动范围。
8.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除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主要内容外,还应针对工程特点,详细分析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措施;回采矿块(采场)应编制开采作业设计,明确采矿方法、回采工艺、顶板管理、通风防尘、供电等内容,制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及开采作业设计应由负责安全、技术的相关部门会签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工程施工及开采作业前,应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签字,严格按要求施工。
9.做好地表岩移沉降观测工作,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合理布设地面监测网点,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测和计算相关的变形参数,确定地表实际移动范围,保障地表建筑设施、环境与矿山井筒等重要设施的安全。
(四)进一步提高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
1.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必须全部淘汰到位,地下矿山运送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运输车辆禁止使用干式制动器。
2.新改扩建矿山严禁使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严禁使用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在用叉抓式斜井人车和单次提升超过9人的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应当于2022年底前淘汰完毕。
3.加快机械化建设步伐,到2022年底前,采掘头面主要作业取消人工凿岩,必须使用凿岩台车,新建井深超过800米或生产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4.所有尾矿库应当建成在线监测系统;所有地下矿山应当建成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等风险监测系统,提升人员的井口、各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和中央变电所、油库等主要硐室必须设置视频监控;到2022年底前,有严重地压活动、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必须建立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采场和排土场必须建立在线监测系统。
(五)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1.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区应急管理局配备与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管力量。
2.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查地面资料与下井验证相结合、系统检查与除大隐患相结合、查问题隐患与剖析深层次原因相结合、解决具体问题与取得制度性成果相结合,推行“解剖式”等有效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该平台应包括企业基础数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管执法、风险监测预警等功能模块。企业风险监测数据要接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综合信息化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区应急局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围绕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具体工作措施,组织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逐条逐项开展自查自纠,强化跟踪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二)区应急局要把“打非治违”作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10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强化约谈警示、通报曝光、问责等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文件文字版:
山应急发〔2021〕52号关于印发《全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