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9469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6-12-10 | 发布日期 | 2016-12-10 |
发文机关 | 区应急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安监发〔2016〕33号 | 有效性 | 失效 |
山亭区安监局
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等七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山安监发〔2016〕33号
区局各股室,区安监大队,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镇街安监中队:
《非煤矿矿山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烟花爆竹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危险化学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工贸(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工矿商贸作业场所(不含煤矿)职业卫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亭区安监局
2016年12月10日
非煤矿矿山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责。为切实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监管,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非煤矿矿山相关设计、评价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负责人职责落实。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职责落实情况。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设施和工艺。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包括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等。检查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情况,包括安全设备标准符合性、定期保养和检测情况。检查对新工艺、新设备采用及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淘汰情况。检查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四)隐患排查和应急救援。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和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情况,检查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情况,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备案情况,检查应急救援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情况,检查应急演练情况。
(五)安全投入和劳动防护。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检查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及缴纳保险费情况,检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资金安排落实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六)资质资格。检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许可情况,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常规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执法监察计划,结合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开展常规性检查。
(二)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1次,每年开展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三)特殊时期检查。每年“两会”、大型节假日、夏季汛期等期间对非煤矿矿山企业进行安全生产重点检查。
(四)交叉互查。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分布及安全监管情况,每1-2年安排1次全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互查活动。
(五)诊断式检查。每1-2年组织采矿、机电、地质等方面专家对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诊断式检查。
(六)暗访式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群众举报对检查对象进行暗访式检查。暗访检查每年1-2次,重点检查地下开采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区、镇(街道)二级安监部门应当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日常执法检查,日常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区、镇(街道)二级安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专门事项开展的检查,可由区、镇(街道)安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
(三)聘请采矿、机电、测量等矿山专家,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进行诊断检查,出具诊断检查报告,下达相关限期整改指令,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并组织复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尾矿库安全监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烟花爆竹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杜绝企业“三超一改”、“三违”等违规行为,有效预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
(一)依法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情况;
(二)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四)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演练的情况;
(十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六)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对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在夏季高温雷雨季节和生产经营旺季或国家、省重大活动期间,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并进行督导。原则每年开展2次专项检查、督查。
(三)暗访暗查。根据工作需要或群众举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暗访暗查。每年开展1-2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检查可采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三)适时开展抽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54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性及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的情况;
2、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4、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上岗,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安全距离,厂房、作业场所、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8、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情况;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应急管理情况;
10、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况,以及按照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方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和问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5家次。
(二)专项督查检查。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部署,具体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工作。此类检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三)不定期检查。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对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根据有关举报信息,组成专门检查组到发生地点进行检查。此类检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四)暗访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不定期、不预先通知的方式,进行暗访检查。此类检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询交谈、现场核查等方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企业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三)采取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现场等方式,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二)专项检查是根据上级的要求和部署,针对某一专门事项开展的检查,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定如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情况、保持颁证条件情况;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企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指南》情况、相关人员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知识的掌握情况等;
(三)企业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责任体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到位情况;
(四)易制毒化学品台账、档案记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检查。此类检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二)部门联合检查。根据禁毒部门委的统一部署,参与部门联合安全检查。此类检查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及时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对查出的每一起隐患和问题,现场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发整改指令,并跟踪落实。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或查出重大隐患和问题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检查对象,明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检查组。资料检查主要听取检查对象情况介绍,查阅相关培训、检查、台账等记录;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并签字。
(二)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整改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其他问题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
(三)督促落实整改。向检查对象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工贸(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
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工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工贸行业”)。为了加强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贸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2.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3.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4.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5.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6.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7.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8.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9.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和工作需要,针对某个行业领域或特定内容开展情况专项检查。一般为每年1-2次。
(二)特殊时期检查。每年“两会”、大型节假日、夏季汛期等期间对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三)不定期抽查。根据重点行业和关键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一般每年1-2次。
(四)暗访式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群众举报,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暗访暗查。每年开展1-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不同的检查方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起台账备案、信息交流、调度统计、监督考核等保障制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
(二)监督检查与安全执法工作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停产整顿,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重大隐患得到彻底整改。
(三)对存在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的,实行约谈警示,帮助分析存在的问题,提醒、督促、指导其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检查时,听取被检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等方式检查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人员安全生产情况,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并签字。
(三)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需要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当场或事后下达整改指令。
(四)督促落实整改。根据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工矿商贸作业场所(不含煤矿)职业卫生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用人单位(不含煤矿)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全面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10、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11、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12、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重点检查。结合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重点用人单位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组织专项督查检查工作。
(三)暗访式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群众举报,对检查对象进行暗访式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开展的检查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及时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根据不同的检查方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起台账备案、信息交流、调度统计、监督考核等保障制度,对检查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跟踪治理,逐项整改。
(三)对查出的每一项问题,现场提出处理意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发整改指令,并跟踪落实。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对相关用人单位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根据检查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检查对象制定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下发检查通知。根据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方式向用人单位下发检查通知,告知检查对象需要检查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组织开展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检查组。资料检查主要听取检查对象职业卫生情况介绍,查看相关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现场检查主要依靠专家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采用必要仪器对运行中的防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查做好记录并签字。
(四)反馈检查情况。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整改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其他问题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需要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当场或事后下达整改指令。
(五)督促落实整改。根据向被检查对象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资料存档。
(六)暗访式检查程序。制定暗访方案,明确暗访对象和任务,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汇总检查情况向被检查对象和当地监管部门反馈,下发整改指令并跟踪督查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安监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检查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组织编制了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是否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按要求制定了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制定了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是否相互衔接,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相互衔接;应急预案是否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是否经常更新,信息是否准确有效。
(二)应急预案的评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了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外部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是否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外部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已回避。
(三)应急预案的发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是否已由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进行了备案,是否有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其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五)应急预案培训。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要求制定了本单位年度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是否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是否设有明显的标志。
(六)应急预案的演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了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检查应急预案演练的照片、录像等音像资料。
(七)应急预案的修订。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是否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是否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是否进行了及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修订后,是否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进行了重新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检查。结合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管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常规性检查。
(二)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1次,每年开展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专项检查。
(三)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至少1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管理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询有关文件、资料、影像、物资、装备、机构等,并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有关现场,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或提问,要求其做出答复。
(四)设定场景,查看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应急演练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检查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检查对象制定切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方式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成立检查组,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加检查组。
(三)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够整改的,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其他问题在检查结束后进行总结向检查对象进行反馈,需要下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当场或事后下达整改指令。
(四)督促落实整改。根据向检查对象反馈的整改意见或下达的行政执法文书,跟踪督查其落实整改。
(五)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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