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9486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成文日期 | 2017-09-25 | 发布日期 | 2017-09-25 |
发文机关 | 区应急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安监发〔2017〕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山亭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山安监发〔2017〕42号
各镇街安监办,局属各股室,区安监大队,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根据市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枣安监发〔2017〕163号)要求,确保全省、全市和全区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形成闭环管理,区安监局制定了《山亭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镇街安监办应参照本制度,研究制定本级的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管理制度。
山亭区安监局
2017年9月25日
山亭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痕迹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链条,建立执法检查闭环机制,确保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整改落实到位,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督促区级及以上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的整改落实及执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一企一册”整改档案坚持依托执法程序、健全责任链条、定期调度通报、闭环销号管控、动态更新管理原则。
第四条“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由区、镇街两级安监部门负责建立。其中,市级及以上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由区安监局相关股室负责建立,镇街安监办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区级及以下各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由镇街安监办负责建立。“一企一册”整改档案式样见附件1。
第五条每次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结束后,区安监局将对区安监局相关股室、各镇街安监办“一企一册”整改档案建立情况实行“半月调度、每月通报”。调度内容包括山亭区受检企业问题整改销号总体数据(见附件2)、所有受检企业“一企一册”整改档案。通报内容包括各问题整改销号总体情况、督导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等。
区局调度采取电子邮件发送加盖公章及签字扫描件的方式。第一次调度时间一般为整个检查活动结束后的第10天,另有通知要求的,以通知要求的时间为准。第一次调度情况时,区局相关股室、镇街安监办应报送《××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统计表》、所有受检企业的《“一企一册”整改档案》(封面、表1-表7)。第二次及之后的情况调度,区局相关股室、镇街安监办应报送《××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统计表》、未完全整改销号企业《“一企一册”整改档案》(表5-表7)的最新调度情况。
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由区安监局汇总后上报市安监局。
第六条《问题现场移交表》(表2)由检查组在检查当日现场填写,当场确认问题、当场明确执法处置意见,经检查人员和陪同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后正式移交。检查提出的问题必须明确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依据,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问题仅作概括性要求的,必须要明确有关标准依据。
每项问题都要进行编号,作为问题整改过程中的“标识符”,每个问题都有唯一的编号,直至问题整改完成,予以登记销号。
第七条《问题整改登记台账》(表3)用于登记问题整改的执法处置意见、整改期限、企业整改责任人员、安监部门整改复查人员,确保每项问题整改有措施、有期限、有责任人。
第八条《拟立案处罚案件登记台账》(表4)用于登记处罚案件是否立案调查。对于不予立案处罚的,要明确不予立案处罚的原因和理由,明确批准不予立案处罚的决策人员。违法行为一旦立案,原则上不再允许不予处罚。
不予立案处罚的原因一般包括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关键证据不足、违法行为轻微且企业积极配合整改等等,其他不予处罚的原因要详细说明。
第九条《问题整改进展情况调度表》(表5)用于调度问题整改情况。本表只调度之前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对之前已经完成整改的问题不再重复调度,但要对本次调度完成整改的问题如实登记。本表每次调度情况都要存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
区局相关股室、镇街安监办对问题整改情况的调度方式包括电话调度和现场复查两种方式。对执法文书整改期限届满或者企业提前申请复查的问题,必须采取现场复查方式,依法履行执法复查程序;对尚未达到执法文书整改期限的问题,可以采取电话调度方式。
第十条《立案处罚案件进展情况调度表》(表6)用于调度立案处罚案件办理情况。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如实填写,直至罚款全部收缴上来。涉及加处罚款的,在“其他决定”栏中明确加处罚款金额。已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在“办理进度”栏说明情况,可予以结案不再报送情况。本表每次调度情况都要存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
同一企业涉及多项违法行为且由同一安监部门立案实施处罚的,要并案处理,对各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予以裁定。
第十一条《问题销号登记台账》(表7)对已经完成整改且落实处罚的问题予以登记销号。问题已经完成整改但处罚未落实到位,或者问题已经处罚到位但未完成整改的,不予登记销号。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认定错误、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等情况的,可以作为销号理由。
第十二条区安监局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确有必要改变执法检查组处理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相关说明,阐明改变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提出合法的处理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安监局。企业对执法检查组查出的问题和所提的处理意见持有异议的,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做出相关说明,经区安监局进一步核实论证同意后转报市安监局。
第十三条 问题整改和处罚落实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进行支撑,有关证据支撑材料要一并存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
第十四条“一企一册”整改档案所有表格中标注“签字”的位置,必须由责任人员手签;未标注签字的位置,应当录入有关人员姓名;标注需要加盖公章的位置,必须加盖安监部门公章。
第十五条 区局相关股室、镇街安监办要明确一名专门人员负责“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管理工作,由其负责档案管理、情况调度与核实、数据上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的保存期限参照执行执法文书和行政处罚案卷保存期限。
附件:1.“一企一册”整改档案式样
2.××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统计表
3.填写说明
文件文字版:
山安监发〔2017〕42号关于印发《山亭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一企一册”整改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 副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