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9514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07-30 |
发文机关 | 区应急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应急发〔2019〕29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山亭区应急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的通知
山应急发〔2019〕29号
局属各股室、单位:
现将《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山亭区应急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亭区应急局
2019年7月30日
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树立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不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素养和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主要为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的语言,仅限内部使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
第一条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言行举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守仪表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衣着整洁、大方得体、仪表端庄、仪容严整、姿态良好、行为规范、服务热情、办事公正、言语得体。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申请时,应当做到:
1.首问负责,热情接待,认真记录,耐心解答;
2.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即时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受理机关咨询、申请、反映;
3.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答、办理,并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回复;
第三条 执法检查规范用语:
1.你好!我们是山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过目。
2.我们是根据××工作计划(有关规定、举报投诉等)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复)查,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复)查的重点内容为××。
3.我们将对你单位的××现场进行执法检(复)查,请予以配合。
4.如果你认为在场的执法人员与你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
5.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等规定,请你提供××证照(许可证、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资料),对涉及你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我们将依法为你保密,谢谢配合。
6.你单位检(复)查后发现了×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问题,经执法人员合议,我局拟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等),你单位应当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复查意见书》等)上的时限要求依法进行整改。
第四条 处罚、送达规范用语:
1.现查明,你(单位)存在×××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项规定,根据《××××》第×条第×款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如对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2.经查实,你(单位)有×××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项规定,根据《××××》第×条第×款项的规定,我局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3.如果你对我局本次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请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4.由于你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将请见证人见证并签字,按照规定将作留置送达,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条 强制措施、强制执行规范用语:
1.我局在现场检(复)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设备不符合《××××》第×条规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依据《××××》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决定查封××设备。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这是《查封扣押清单》,请仔细清点核实和确认。这是《查封扣押决定书》,请你在《文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2.如果你对我局查封扣押决定有异议,请你在接到《查封扣押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本指令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亭区应急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监管执法、许可现场审核及采取强制措施、调查询问、送达文书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笔、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等进行检查,保证音像记录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佩戴、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检查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告知的规范用语是:您好,我们是山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XX、XX,执法证号XX、XX,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六条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恶劣天气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或者停止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音像记录设备所记录的声像资料,应配备专门的办公电脑、移动硬盘或采集器,进行统一采集、存储保管。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次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下载、存储。
第九条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作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音像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政策法规股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记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股室(单位)负责立卷,应当一案一卷、一案一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主办工作组(单位)应自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立卷。
第四条 案卷材料的收集应按照《山东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等有关规定,依法、按序、完整地进行。材料的内容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
第五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股室(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定期归档制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承办股室(单位)应将上一季度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报送办公室整理归档。逾期未交造成案卷资料遗失等一切后果由承办股室(单位)承担。
第七条 案卷查阅复制管理。
(一)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向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卷分管领导批准。
(二)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复制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三)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应经案卷分管领导批准,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
代理律师应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和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
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条第二项办理。
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三项办理。
(六)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股室(单位)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除案件承办人、承办股室(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可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借阅或复制。
(七)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八)查阅、借阅、复制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文字版:
山应急发〔2019〕29号关于印发《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山亭区应急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