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9544 | 主题分类 | 标准 |
成文日期 | 2019-06-26 | 发布日期 | 2019-06-26 |
发文机关 | 区应急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应急发〔2019〕2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应急发〔2019〕24号
局属各股室、单位:
现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亭区应急局
2019年6月26日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9〕4号)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全面提高执法效能和履职能力,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巩固前期“三项制度”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责变化情况,修改调整相关清单及文件规定,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形成一套贴近执法实际、具有极强操作性的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严格执行《枣庄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
完善事前公开
1.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结合局信息公开和局“三定方案”规定,编制《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办理场所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受局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明确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和受局依法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要及时公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牵头,办公室、监察大队配合)
2.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编制《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做到信息公开,接受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单位配合)
3.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结合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单位配合)
4.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编制《区应急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在区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监察大队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工作组、单位配合)
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区应急局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各类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并在区政府网站公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单位配合)
6.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根据《区应急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区应急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在区政府网站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单位配合)
7.编制《区应急局“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服务对象、环节和流程、申请材料及数量等,在区政府网站公开,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责任单位:行政许可股)
(二)规范事中公开
1.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措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责任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股室、单位)
2.实行服务窗口行政执法人员岗位信息公示。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岗位职责等信息。(责任单位:行政许可股)
3.做到执法过程中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责任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单位)
(三)强化事后公开
1.做好行政执法结果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抽查的结果和行政执法决定及决定履行情况。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责任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监察大队、单位和政策法规股)
2.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双公示”。在政府网站设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双公示”专栏,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责任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监察大队、单位和政策法规股及行政许可工作负责人)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严格执行《枣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全程记录行政执法各环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归档,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结合机构改革情况,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责任单位:监察大队牵头,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单位和政策法规股、科技和信息化股配合)
(二)规范音像记录。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区应急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确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比例、标准和设备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在执法过程中,利用音像记录设备,对相关执法过程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责任单位:监察大队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单位和政策法规股、科技和信息化股配合)
(三)加强记录归档和结果运用。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保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依法归档保存。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运用。(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单位和政策法规股、科技和信息化股配合)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严格执行《枣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在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和人员力量。政策法规工作组具体承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满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责任单位:办公室牵头,政策法规股配合)
(二)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结合执法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编制《区应急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界定区应急局所有行政执法类别中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牵头,监察大队配合)
(三)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完善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解决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股牵头,监察大队配合)
五、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三项制度”提供有力支撑
建立“互联网+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依托全省安全监管移动执法云服务平台功能,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质量网上监督。按照全区统一安排,认真梳理涉及各类行政执法的基础信息,为建立全区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提供数据,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责任单位:监察大队牵头,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相关股室、单位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工作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策、安排部署、指导监督“三项制度”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队伍建设。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切实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鼓励和支持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人员激励机制,提高执法人员履职积极性和执法队伍稳定性。
(三)争取经费保障。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工具、装备、经费。分类制定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装备配备标准、装备配备规划、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四)开展培训宣传。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认真讲解“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业务流程、关键环节,确保“三项制度”能够落实到位。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宣传,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全方位宣传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效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枣庄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亭区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局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按照《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枣政办发〔2019〕4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局内设机构职责分工、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以及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等。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二)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及执法计划等。
(三)执法程序。各类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四)救济方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五)监督举报。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措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岗位职责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第九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发布公告、公报;
(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
(三)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政务头条等政务新媒体公布;
(四)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公布;
(五)在办事大厅公示栏、政务服务窗口公布;
(六)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申请更正的,经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答复,对确定有错误的依法审批后应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亭区应急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枣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亭区应急管理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五条 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文字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第六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七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文字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三章 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情况;
(二)询问证人情况;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八)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当事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工具、器材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抽样取证,实施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第十条 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的环境;
(二)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场所、设备、设施、工具、器材等采取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一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十二条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十三条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听证会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四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局主要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记录
第十五条 达行政执法文书,应按照下列规定记录送达情况:
(一)直接送达(含委托送达和转交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执法机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回执和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三)关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音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和时间、在场人员等内容。
(四)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音像记录送达过程,详细记录张贴公告的内容、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实地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当文字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况、处理意见等内容。
必要时可以对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 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在 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股室、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 30日内,将行政执法记录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依法归档保存。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归档期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查阅行政执法记录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亭区应急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枣庄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山亭区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三条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四条 以山亭区应急管理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将该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五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文字审核为主。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七条 政策法规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作出同意的文字审核意见,存入行政执法案卷;
(二)案件材料不符合审核内容要求的,应当提出存在问题的文字审核意见;
(三)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要求承办工作组、单位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案件承办股室、单位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政策法规股和案件承办股室、单位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政策法规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期间。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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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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