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0972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成文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发文机关 | 区农业农村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农字〔2020〕1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印发政策性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农字〔2020〕11号
各镇街:
为不断提升农业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促进我区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健康开展,区政府同意开办政策性马铃薯种植、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做好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调整工作的通知》(鲁农财字[2019]4号)要求,现把《2020年山亭区政策性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山亭区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镇街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发动力度,明确工作任务和操作程序,把保险工作做好。
枣庄市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3日
附:1、2020年山亭区政策性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2020年山亭区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附1
2020年山亭区政策性马铃薯种植
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区农业的稳步发展,帮助马铃薯种植户化解自然灾害和病虫草鼠害直接造成的风险,增强农户抵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障农户稳定增收。经区政府同意,确定在我区开展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为总目标,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构建和完善农业生产保障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政策性农业保险支持政策为依托,建立农作物种植生产风险防控体系,确实为农业生产提供自然灾害风险保障,有效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充分认识到开展马铃薯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扎实有效推动参加马铃薯保险工作的责任意识,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马铃薯种植风险。保险公司承担马铃薯保险业务,按比例共保,自负盈亏,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依法合规地开展马铃薯保险业务。
(三)农民自愿。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尊重农民自愿参保意愿,通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参加马铃薯保险,在农民自愿投保和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
(四)协同推进。各镇、街要站在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的高度,协力推进马铃薯保险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三、承办保险机构
本方案确定的马铃薯保险业务,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山亭支公司。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马铃薯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马铃薯”),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马铃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经过政府部门审定或通过引种备案的合格品种;
2、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4、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符合上述条件的马铃薯按实际种植面积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马铃薯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约定比例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等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
2、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
3、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马铃薯分为两类,一是春季马铃薯,保费60元/亩,每亩保险金额1200元,费率5%;二是秋季马铃薯,保险40元/亩,每亩保险金额800元,费率5%。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具体保险面积及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20%。中央财政承担35%;省级财政承担35%;市级财政承担6%;区级财政承担4%。属于省级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农户承担的保险费不再缴纳,由财政补贴。
(四)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马铃薯苗齐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责任期间以保险单载明期间为准。
(五)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马铃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2、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及时聘请农业等核损专家,组成勘察定损小组,到受灾现场实地查勘定损,出具定损报告,并尽快做好理赔工作。
3、保险马铃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因保险责任造成的产量损失/前三年本县平均产量(统计部门公布)×100%
马铃薯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发棵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结薯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可采收率) |
在同一灾害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投保农作物损失程度在80%(含)以上应视为全部损失。
4、保险马铃薯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出现二次灾害后,根据评估,结合保险金额计算赔付,累计赔付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5、理赔资金支付。理赔前,受灾农户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惠农一卡通)信息。发生理赔后,保险公司要选择村(组)中较为明显的区域张贴公示材料,如:村委会公告栏、宣传栏,或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标的名称、投保数量、损失数量、损失程度、赔款金额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受灾农户赔偿资金由承保公司通过惠农“一卡通”免费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9日)
各镇街要组织农技站、经管站及各村负责人,召开“政策性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会议,宣传动员种植户进行投保。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海报、明白纸、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接受广大群众的咨询,增强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二)承保实施阶段(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2日)
各镇街农技站做好农户马铃薯种植保险参保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村庄覆盖率确保100%,投保率达到90%以上。保险公司将根据各镇街提供的农户参保信息,进行承保签单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7日)
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马铃薯保险工作完成情况统一进行检查验收。对投保率未达到要求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对其进行督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各镇街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明确专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要通过村务公开栏张贴宣传海报,利用村广播和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马铃薯种植保险的工作意义和保险政策,增强农户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户积极参加马铃薯种植保险。
(二)加强协调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农业保险,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赔结合”方针,积极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快速理赔。
(三)加强监督指导,推进工作开展。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实施的政策性马铃薯种植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密切跟踪实施进程,及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区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保险经营机构要做好服务工作。保险公司要从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一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深入调研,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二要增加网点,组建工作组,服务下乡,使农户了解、熟悉国家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和保险条款、业务流程,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三要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保险条款。四要诚实守信,及时、准确、合理地做好查勘、定损、理赔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附2
2020年山亭区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枣庄市农业农村局2019年9月下发的《关于做好小麦等作物种植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促进设施农业的稳步发展,保护广大农户的根本利益,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做好我区温室大棚保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探索特色农业保险的新路子,建立大棚种植生产风险防控体系,发挥农业保险机构市场主体优势,进一步规范种植业保险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有效化解农业生产风险,尽可能减少农户因灾损失,为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运用财政补贴手段,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引导和鼓励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加温室大棚保险,促进特色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发挥保险机构风险防控优势,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大棚种植风险。保险公司承担温室大棚业务,按比例共保,自负盈亏,严格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付责任。
(三)农民自愿。农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原则下签订农业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尊重农民自愿参保意愿,通过宣传发动,引导农民参加温室大棚保险,在农民自愿投保和交足保费的前提下,做到应保尽保。
(四)协同推进。各镇、街要站在落实国家惠农政策的高度,协力推进大棚保险工作,并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积极支持。
三、承办保险机构
本方案确定的温室大棚保险保险业务,主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副承保机构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四、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温室大棚设施及棚内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棚内作物、保险设施”),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温室大棚设施及棚内作物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棚内作物种植及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大棚作物种植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2、当前生产中普遍认可的日光温室及钢架大拱棚,单个棚内面积不小于1亩,符合当地要求且投保时正常使用;
3、温室大棚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风灾、雹灾、洪涝、雪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原因造成保险温室大棚设施及保险棚内作物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因病虫鼠草害、药害、旱灾,种子质量或管理不当造成保险棚内作物的损失;
4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棚内作物、保险设施的损失;
5、因光照不足或棚膜破损未及时更换造成棚内作物低温冻害;
6因温室大棚设计缺陷、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引起的自然损毁;
7、保温被覆膜的单独损失、空棚期间导致棚膜的单独损失;
8、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
根据棚体建造成本、折旧情况、棚内作物品种等因素,采取分项分档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及保费。日光温室分项标的包括墙体棚架、棚膜、保温被、棚内作物;钢架大拱棚分项标的包括棚架、保温被、棚膜、棚内作物。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分4个档次设置。
每亩保险金额=每亩保险墙体棚架结构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棚膜保险金额+每亩保险保温被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棚内作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温室大棚保险分档分项保险金额、标准保险费对照表
(含墙体棚架,按棚内面积1亩计算)
类别 |
分项标的 |
单位保险金额 (元/亩,可选) |
费率% |
单位标准保险费 (元/亩) |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四档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四档 | |||
日日光温室 |
墙体棚架 |
10000 |
20000 |
30000 |
40000 |
0.1% |
10 |
20 |
30 |
40 |
保温被 |
4000 |
6000 |
7000 |
9000 |
3% |
120 |
180 |
210 |
270 | |
棚膜 |
1000 |
2000 |
2000 |
2000 |
4% |
40 |
80 |
80 |
80 | |
棚内作物 |
3000 |
5000 |
7000 |
9000 |
2% |
60 |
100 |
140 |
180 | |
合 计 |
18000 |
33000 |
46000 |
60000 |
230 |
380 |
460 |
570 | ||
大拱棚 |
大棚钢架 |
6000 |
10000 |
16000 |
16000 |
0.5% |
30 |
50 |
80 |
80 |
棚膜 |
1600 |
2000 |
2000 |
2000 |
5% |
80 |
100 |
100 |
100 | |
棚内作物 |
2000 |
3000 |
4000 |
5000 |
6% |
120 |
180 |
240 |
300 | |
保温被 |
7000 |
1% |
70 | |||||||
合 计 |
9600 |
15000 |
22000 |
30000 |
230 |
330 |
420 |
550 |
(注:保温被保险金额中含保温被覆膜,但覆膜不可单独出险)
保费由农户自行承担40%。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0%;市级财政承担10%;区级财政承担5%。
温室大棚保险费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即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第二年继续投保同标准的内容,第二年起按标准保费的80%缴纳保险费。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间一年(作物以实际生长期为准)。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六)赔偿处理
1、勘查定损。温室大棚和棚内作物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要在第一时间向村委会或承保保险公司服务电话报案。保险公司将组织有关核损理赔人员到现场勘查,实地勘察评损,出具评损报告,由保险人核实受灾面积后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列规定赔偿:
(1)温室大棚设施。其中:大棚棚膜、保温被覆膜按每月折旧8%的比例折算损失。
①全部损失: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整体失去修复价值,视为全部损失。发生全部损失时,最高赔偿金额以各分项保险金额上限。
②部分损失:发生部分损失时,根据各分项保险金额的损失程度单独计算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各分项保险金额上限。
分项赔偿金额=分项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1-折旧比例)
(2)棚内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比例×损失率×损失面积
损失率由核损理赔专家实际测产确定。
采收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认定的参照同地段、同期、同作物采收情况协商确定。
采收作物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长期 |
苗期 |
采收前期(未采收) |
采收期 |
采收率 |
每亩最高保险金额 |
50%(含) |
50%-90%(含) |
90%-100% 减去采收率 |
多次采收的作物综合计算采收率 |
棚内作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多次发生部分损失时,发生最新一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为当期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保险起见内各次赔偿金额后的余额,每次赔付后应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注明已赔偿金额。若多次赔偿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棚内作物的最高保险金额时,棚内作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理赔资金支付。理赔前,受灾农户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银行卡(惠农一卡通)信息,发生理赔后,待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理赔材料齐全,赔偿资金由承保公司通过惠农“一卡通”免费直接支付给受灾农户。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0年3月23日至2020年3月29日)
各镇街要组织农技站、经管站及各村负责人,召开“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宣传动员会议,宣传动员种植户进行投保。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海报、明白纸、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发动,接受广大群众的咨询,增强农户参保的积极性。
(二)承保实施阶段(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2日)
各镇街农技站做好农户温室大棚保险参保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村庄覆盖率确保100%,投保率达到90%以上。保险公司将根据各镇街提供的农户参保信息,组织人员将到各村进行承保签单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4月17日)
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温室大棚保险工作完成情况统一进行检查验收。对投保率未达到要求的,区农业农村局将对其进行督导。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镇街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分工协作,增强其做好农业保险实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通过各村村务公开栏、张贴标语和致广大农民朋友的一封信等各种宣传方式,认真做好向社会、农村、农民的宣传工作,营造实施工作的良好氛围。强化政府引导作用,激发广大农户的投保意愿。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镇街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支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承保、防灾减损、查勘定损、理赔等各项工作。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农业保险。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赔结合”方针,积极做好防灾减损工作,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及时查勘、科学定损、快速理赔。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实施的政策性温室大棚保险实施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密切跟踪实施进程,及时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我区农业保险实施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管理依法合规。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对大棚保险承保和理赔管理,规范业务流程、优化理赔程序。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现承保、理赔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提高承保、理赔工作效率,坚决杜绝惜赔、少赔、拖赔等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发生。落实好“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五公开、三到户”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