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15964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2-02-11 | 发布日期 | 2022-02-11 |
发文机关 | 区市场监管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市监字〔2022〕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开展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的
实施方案
山市监字〔2022〕5号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严厉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并下发《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在全区开展为期一年(2022年2月-2023年2月)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现联合制定方案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行动目标
围绕打击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聚焦案件查办,查处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销毁一批违法食品,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氛围,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切实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执法重点
重点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面向农村的食品批发市场。
重点主体:食品批发 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 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
重点品类: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不符合实际标准的食品、未经检验检 疫或检 验检 疫不合格的肉类,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三无”食品、“山寨”食品、商标、专利、地标、奥林匹克等知识产权侵权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挖掘案源。市场经济监管部门对重点市场、重点主体开展现场检查,对可能存在非法添加以及生金属、致病性微生物超标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重点品类食品,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检;加强电商领域信息数据搜集和分析研判,对网络投诉较多的食品进行排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措施,广泛发动群众,及时掌握挖掘一批违法犯罪线索。供销合作社督促指导所属食品生产企业、农产品市场、连锁超市和经营网点等主体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积极发现案件线索。
(二)从严查处案件。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及时查办一批有影响、有震慑的大要案。对涉案食品要加强源头追溯,对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线索,要立即收集固定证据,从严从快从重惩治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及时立案,符合吊销许可证照条件的,一律吊销许可证照;对符合处罚条件持相关责任人,一律从重处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坚持“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集中警力,追根求源,循线深挖,对违法犯罪行为一查到底,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的组织者、获利者、端掉一批违法“黑窝点、黑工厂、黑作坊”。
(三)加强执法协作。部门之间加强协作配合,畅通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渠道。查办案件要从生产环节延伸到经营环节,从经营环节上溯至生产环节,彻查涉案食品的来源和去向。涉及外省(区、市)的,应及时通报或者移送;需要协助调查的,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协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查工作,并协助做好检验检测、鉴定认定、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案件涉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应及时通报农业农村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发现涉案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环节怕,应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专项执法行动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 ,已列入2021年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指标,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因地制宜落实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周密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明确重点,确保工作实效。
专项执法行动要重点关注农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以及食品批发商、小餐馆、校园周边小超市小商店等食品生产经营主体;重点关注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十一、中秋等传统节令食品集中上市、群众集中消费、食品消费量大的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关注生产经营劣质月饼、粽子、元宵等节令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假冒伪劣肉制品、乳制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白酒、调味面制品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专项执法行动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 加强相互之间的协作配合, 立足职能、分工合作, 明确责任、定期调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避免单打独斗、各管一摊。 区级相关部门是专项执法行动的主力,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执法行动,在已有基础上持续用力,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农村食品安全犯罪,切实形成执法协作合力。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部门要营造群众监督、群众评判、群众受益的良好舆论氛围,着力加强宣传引导,增加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信心,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在把握新闻宣传的力度、成效的同时,对于查办中的案件以及敏感案件,要加强舆情分析研判,预估预判可能引发的社会效果及舆情反应。
(五)加强沟通,做好信息沟通。
各相关部门要形成《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附件1)填报和调度下级各部门,重要情况、重大案件要随时相互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及时召开工作分析联席会议,并负责联动开展执法行动。
附: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
枣庄市山亭区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山亭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枣庄市山亭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附件1
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行动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山亭区 |
①查处案件数量(件) |
②违法/犯罪类型案件数量(件) |
③罚款(万元) |
④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⑤查扣违法食品(吨) |
⑥吊销许可证(件) |
⑦从业资格限制人数(人) |
⑧对直接责任人员罚款数(万元) |
⑨移送公安机关数(件) |
⑩公安机关立案数(含行政机关移送) | |||||||||
总数 |
案值50万元以上案件数 |
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案件数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件数 |
生产经营过期食品案件数 |
生产经营宣称特殊功能的普通食品案件数 |
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案件数 |
生产经营“三无”食品案件数 |
生产经营劣质食品案件数 |
生产经营“山寨”或商标侵权食品案件数 |
其他类型案件数 | |||||||||
填报说明:1.市场监管部门填写序号①-⑩,序号②填写“违法类型”案件数,公安机关填写序号②“犯罪类型”案件数和序号⑩。
案值是指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没收违法财物折合市场价金额以及罚款金额的总和。
本表为excel格式。4.本表统计的信息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的累计信息。5.本表的上报时间分别为每月30日,(节假日顺延)。
联合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执法
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延鹏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杜传阔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刘庆华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副主任
赵洪平 区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
赵奉军 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长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副局长
区供销合作社副主任
满海永 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教导员
郭延军 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执法中队 中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