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406/2022-16016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_安全生产监管_其他 |
成文日期 | 2022-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9-14 |
发文机关 | 区市场监管局 | 关键词 | |
发文字号 | 山市监字〔2022〕46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机制》等文件的通知
山市监字〔2022〕46号
局机关各相关单位,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为加强对全区食品安全抽检工作的管理,统一工作标准,优化工作流程,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机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流程》、《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制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领导小组》等4个文件,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做好核查处置工作,落实省市“五个到位”要求,即产品控制到位、原因排查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到位、信息公开到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借鉴省局抽检与监管充分结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模式,山亭区市场监管局建立各食品科室主导本环节“五个到位”,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牵头办案,抽检科负责牵头组织、任务分配和沟通联系等工作机制。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领取:各食品科室每日登录国抽系统,对属于我辖区的不合格任务领取、打印,加签交于局办公室给领导签批;
送达: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交给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和相关中队按程序要求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如遇24小时限报等特殊情况,各食品科室领取后直接转交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和相关中队按程序要求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然后按照程序加签交于局办公室给领导签批;
调查处置:由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和相关中队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开展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等调查处置工作;
整改验收:由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和相关中队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改验收;
信息公示:区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示由各食品科室牵头,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制度》进行公示;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由行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待案件办结后依法依程序进行信息公示;
系统填报: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相关中队案件办结完毕,由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及相关中队按程序进行系统填报;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于每月25日-30日之间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填报上月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审核情况:案件上传国抽系统后,由各食品科室进行审核并上报市局流通科。
为提高不合格食品处置按时办结率,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各食品科室到期前30日催办+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督办”的工作机制,确保不合格食品处置按时办结率达100%。
附件:
1、催办移交处理单模板
2、**个不合格后处置案件明细表(催办)模板
附件1
催 办 移 交 处 理 单
科室: 时 间:2022年 月 日
关于对山亭区部分不合格后处置案件办理的建议 |
内容:近日,***监管股浏览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时发现有**个不合格案件临近系统核查处置结果上传期限,最短的还有**天到期,如果超期将影响我局的考核成绩,建议综合执法大队和相关责任中队尽快办理,并及时上传相关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的整改报告等。***个不合格案件另附表格。 |
领导批示: |
阅者签名: |
办理结果: |
附件2:
**个不合格后处置案件明细表(催办)
序号 |
不合格报告编号 |
收到报告时间 |
企业 |
产品 |
抽检领域 (生产、经营 、农产品) |
报告来源(省、市、区、外地转移) |
辖区 |
剩余天数 |
备注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流程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复检和异议处理效率,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工作流程。
我区本级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检验结论、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异议处理工作,适用本工作流程。
一、复检工作
(一)复检申请提出
被抽样单位(含电子商务经营者)、标称食品生产者均可提起复检或异议。在食品经营单位抽样的,需被抽样单位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双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需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抽检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复检。对检验结论异议提出复检之外其他异议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复检申请受理(相应环节食品监管科室负责)
复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复检申请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过程异议申请者不提交);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抽样过程异议申请者不提交);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5.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6.申请人员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7.其他与复检和异议申请相关的证明资料。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或申请人只提出异议而不能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抽检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
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
抽检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和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复检机构确定(相应环节食品监管科室负责)
抽检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遵循便捷高效原则,在国家公布的山东省内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省内复检机构不能复检的,抽检部门可以在国家公布的其它地区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
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确定后,抽检部门应当向复检机构下达复检任务委托书,并抄送初检机构。
复检备份样品移交确认
初检机构应当在收到抄送的复检任务委托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并填写《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单》。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抽检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复检样品的递送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但应当保证备份样品运输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或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和备份样品的在途安全。
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者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抽检部门;需要初检机构作出情况说明的,初检机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复检机构逾期不报告的,承担相关责任。
(五)复检费用支付
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检任务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向复检申请人发出交费通知,并保存相关记录。申请人应当在接到交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复检费用,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复检。复检申请人逾期不交纳费用的,复检机构应当在交费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抽检部门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保存相关证据。
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机构应当自做出复检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复检费用。
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复检实施
复检机构实施复检,应当使用与初检机构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但不得干扰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七)复检报告提交和结果通报(相应环节食品监管科室负责)
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抽检部门提交复检结论;未经抽检部门允许,不得将复检结论提前告知申请人或第三方。抽检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抽检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八)复检过程监督(相应环节食品监管科室负责)
抽检部门有证据证明复检机构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检验要求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异议处理工作
(一)异议申请提出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二)异议申请受理(相应环节食品监管科室负责)
异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异议申请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过程异议申请者不提交);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抽样过程异议申请者不提交);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5.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6.申请人员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7.其他与复检和异议申请相关的证明资料。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或申请人只提出异议而不能说明原因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抽检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异议审核时限
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抽检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抽检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审核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异议审核(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各环节食品监管科室及其他相关单位共同承办)
1.对抽样过程异议,抽检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抽样单位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等进行综合判定,对抽样场所、抽样程序、抽样数量、样品贮存运输违反规定和程序的,应当不予采取初检结论;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维持初检结论。调查表明抽样程序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抽样程序有瑕疵,但不会导致检验结论改变的,抽检部门应当维持初检结论。
相应环节食品监管科室负责抽样过程异议的审核,形成初步结论,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2.对标称的食品生产者提出的样品真实性异议,由抽检部门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通知(函),明确调查重点和完成时限,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限完成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或调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书面向抽检部门反馈。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监管部门应当调取分析企业的自证材料,对食品生产者的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销售等记录和凭证等开展现场调查核实。
被抽检食品经营者住所地监管部门应当调查不合格食品的来源,追溯不合格食品实际生产者。
其他异议需要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的,由抽检部门根据情况组织。
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和相关市场监督所中队负责样品真实性异议的审核,应当根据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监管部门的调查情况和调查意见,以及抽样单位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证明材料综合做出异议审核初步结论,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3.对检验方法、标准适用异议,综合专家论证结果、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情况等进行判定,认为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不予采信初检结论;认为证据不足的,应当维持初检结论。
检验报告存在书写错误或其他瑕疵,但不会导致样品混淆或改变检验结论的,应当维持初检结论。必要时,检验机构可以书面更正。
相应环节食品监管科室负责检验方法、标准适用异议的审核,商请市局和第三方检验机构,形成初步结论,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异议审核结论通报(相应环节食品监管科室负责)
异议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时,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进行异议审核。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异议处理申请受理情况及审核结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
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
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过程异议处理申请书
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书
7.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结果通知书
8.协助调查函(通知)
9.异议结果集体讨论记录
附件1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本次抽检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特申请复检。
相关材料如下: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其他材料
(复检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复检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传真(邮箱):
附件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本次抽检检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存在异议,特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情况说明如下:(可附页)
相关材料如下: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艺配方、生产记录等)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其他材料
(异议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异议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传真(邮箱):
附件3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过程异议处理申请书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受了监督抽检抽样(抽样单编号 ),我单位对本次抽检检测抽样过程存在异议,特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情况说明如下:(可附页)
相关材料如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其他材料
(异议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异议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传真(邮箱):
附件4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
受理通知书
No.
(复检/异议申请人):
你单位的o复检¨异议申请书(抽样单编号: )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同意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函告。
(受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住所地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初检机构、√复检机构
附件5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No.
(复检/异议申请人):
你单位的复检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
o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o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o提供的材料不真实o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o其他
特此函告。
(受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申请人住所地监管部门、√生产经营企业、√生主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初检机构
附件6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书
(复检机构):
我局组织的 年监督抽检中发现 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情况为:样品名称 ,抽样单编号 ,不合格项目 。
现委托你单位承担本次复检任务,请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并向我局寄送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备份样品破损、申请人不交检验费等影响正常复检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附件: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复检申请人联系方式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抄送:√初检机构、√复检机构
附件7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
结果通知书
No.
(复检/异议申请人):
你单位提出的o复检申请o异议申请(样品名称: ,抽样单编号: )结果为复检合格(不合格),复检报告编号: 。(结果为异议认可(不认可))
(异议不认可时,说明理由)。
特此函告。
(受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经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
√生产或经营企业、√初检机构
附件8
协助调查函(通知)
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在办理一案中,因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局协助调查以下事项:
请你局在收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 日内将调查结果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送我局。需要延期完成或者无法协助的,请在期限届满前告知我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枣庄市山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异议结果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事项名称: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
主 持 人:
出席人员:
列席人员:
记 录 人:
讨论记录:
异议调查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提出的异议申请(样品名称: ,抽样单编号: )结果为异议认可(不认可)。
出席人员发表意见:
处理意见:
提出的异议申请(样品名称: ,抽样单编号: )结果为异议认可(不认可)。
出席人员签名: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制度
为规范山亭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下同)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是指我区食品监管部门在开展食品(含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中依法进行抽样检验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三条按照“谁抽检、谁公布”的要求,区局本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由区局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公布,确保信息公布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稳妥进行公布。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抽检信息,公布前要分别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报告。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实行分工负责。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负责各自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抽检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公布;办公室负责食品抽检信息公布的信息公开审查和新闻宣传工作。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总体情况。具体包括产品类别、抽检项目、抽检批次、覆盖生产者数量、抽检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处置情况等。
(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产品标示生产者名称与地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规格、被抽样单位名称与地址等。不合格产品信息还应当包括不合格项目及检验结果、标准值、商标等。
(三)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时,应当对风险进行解读,并作出消费风险提示。
(四)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同时公布核查处置情况。
(五)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的信息可根据需要予以公布。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时限规定:
(一)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监督抽检信息一般上按季度公布。
(二)专项工作、节令性食品等专项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对上级委托的信息发布,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公布。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程序:
(一)对拟公布的信息,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负责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内容准确性的审查,包括核对产品信息、企业信息、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等内容;
(二)对拟公布的不合格信息,承担核查处置的部门负责不合格信息送达后异议情况的确认核实;
(三)按照规定格式整理拟公布的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信息,以及相关解读信息,核查处置信息;
(四)复核信息的完整性,拟定公布文件报签,交办公室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审查后上网发布;
(五)信息公布后,及时上报枣庄市食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形式:
(一)通过官方网站公布监督抽检信息。
(二)可采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新媒体等适宜方式传播。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或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可根据需要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布。
第九条对发现已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存在错误的或者有提出异议的,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应对相应信息进行核实,及时撤销错误信息,并发布补充信息予以说明,对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属不当的,应当在发布范围内予以更正,并告知异议人。
第十条 办公室要做好监督抽检信息公布有关的舆情监测,对舆论关注热点和公众关切的事项积极回应,做好舆论引导和风险交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常 钰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玉伟 党组副书记
廉秀英 党组成员、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张胜磊 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勇 党组成员、副局长
赵洪平 党组成员、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成 员:许 超 区市场监管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
关晓曼 法制股股长
赵 琰 食品安全协调股股长
王培臣 食品生产安全监管股股长
庞 敏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股长
赵作星 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经营安全监管股,庞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以上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由继任该岗位人员担任其工作。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省局和市局有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部署和要求,统筹规划全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讨论审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重大事项,审核异议结论,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中重要问题。
小组成员主要任务是: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拟定抽样检验计划和抽样检验任务分配意见,组织食品安全风险研判会商,向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全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按时完成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结论提出的复检申请和对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性等提出的异议申请,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等。